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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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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鄙夷地瞪了陳玉欣一下,揮著雙手激動地說:「不可能的!像她這樣古板、沒有品味的女人,你怎麼可能會娶她?齊銘,你是騙我的,對不對?」 陳玉欣聽到她對自己的評語後,不禁低頭打量自己——黑色的低跟皮鞋、深咖啡色的窄裙、寬鬆的素色毛衣;雖然跟李仙蒂貼身的紅色羊毛針織短洋裝、及膝的紅色皮靴截然不同,但也算是正常的上班穿著呀!為什麼她說自己是沒有品味、古板?陳玉欣心裡感到一點兒委屈。 齊銘注意到她受到傷害的神情,心裡突然對李仙蒂跟自己有說不出的厭惡,他特意忽略這怪異的感覺,口氣突兀地對陳玉欣說: 「你打算站在哪裡多久?進來吧!」 經他這麼一說,陳玉欣才發覺她一下站在門口,她囁嚅地說聲對不起才走了進來,輕輕地關上門。 李仙蒂敏感地察覺到齊銘對她的態度不尋常,不禁懷疑難道齊銘說的都是真的?她小心翼翼地輕碰齊銘的手臂:「齊銘,這是怎麼一回事?你是認真的嗎?你真的要娶……她了嗎?」 「沒錯,但她只會是我名義上的太太,對我們的關係不會有任何影響的。」齊銘摟著李仙蒂暗示著兩人親的關係。 「那你為什麼還要娶她?」聽齊銘這樣一說,她已經放下一半的心了,只不過得不到「齊太太」這個名分她是不會滿足的。 「這是為了公司,不得已的決定;最多只要一年,我就會跟她離婚了。」齊銘說話時好像當陳玉欣不存在似的,其實她始終注視低著頭默默站在一旁的陳玉欣。 「到時候你就會娶我了,對不對?」李仙蒂沉醉在自己編織的美夢中。 齊銘不置可否地推著她到門邊打開了門,不帶感情地說:「你先走吧!今天晚上我去接你,我們出去吃飯。」李仙蒂還來不及回答,就被他關在門外了。 齊銘趁著陳玉欣沒注意,雙眼緊盯著她——她深鎖著憂慮,臉上有著靜肅的神色。齊銘告訴自己,她一定正在為自己的失策懊悔,經過剛才精采的表演後,她應該瞭解他是如何的迫不及待想跟她離婚,如果她硬是用土地來威脅他,最後只會落得人財兩空。 或許她正考慮取消結婚的要求,乖乖地把地賣給齊氏才是上策——不知怎麼地,齊銘不想如此輕易地放過好,他嘗試說服自己,像她這樣不擇手段投機拜金的女人,他當然得好好地教訓她。 「如果你想改變主意,那塊地我願意用半價五百萬賣下。」他說。 「我不會改變主意的。」陳玉欣驀然抬頭。 「五百萬是最高的價錢了,如果你堅持不賣,日後你休想從我這裡拿到半毛錢!」齊銘語氣強硬地恐嚇著。 陳玉欣對他的話不置可否,只怯聲地問:「你……你反悔了?」 「不是。」他不懂自己為何這般快速地否認。 陳玉欣松了口氣,露出淺淺的微笑:「那我們就照約定辦吧。」一陣沉默後她安撫地對齊銘說:「你放心,我們……結婚以後,我不會干涉你的私生活的;我也不會藉機要分你的財富,我會儘量不去打擾到你原本的生活。」 她的這番話,並未讓齊銘感到安心,反而心中生起更多的疑竇,直覺地認為她一定有更大的陰謀。她是不可能鬥得過他的,他已吩咐律師擬好一份契約,一份保證他的權益不受點滴侵略的契約。 吳朝雄緊張地透過文件夾的細縫,觀察眼前這對迥然不同的當事人。 他到尖鋒律師事務所兩年來,第一次獨當一面處理案子,這還是拜多位有綠卡的資深律師,利用聖誕、元旦的假期赴美探親所賜,才能輪到他出面代表事務所處理大客戶齊氏公司的案子。 不過這個案子實在太奇怪了!上個禮拜,當吳朝雄得到齊銘的指示時還以為自己聽錯了,竟然脫口而出:「哪有這種結婚契約的?這對女方實在不公平!」 齊銘聽到他的話,只冷峻地看他一眼,就讓他打心裡生出寒意、結結巴巴地保證他一定會按照他的吩咐擬好契約。 吳朝雄不想因為正義而斷送了自己一生的前途,而且他只是負責擬定契約,又不必強迫雙方簽約,對於這樣的契約,女方自然會提出異議,他實在不必操心。 吳朝雄推推鼻樑上的眼鏡,嘗試用經驗豐富的口吻說:「這份契約書是一式三份,分別由雙方及本人保有,如有需修正的部分請現在提出——」他徵詢的眼光忍不住飄向陳玉欣,期待她會提出反對意見。 陳玉欣察覺到吳朝雄的注視,略抬起頭對他嫣然一笑,輕晃著腦袋說:「我沒問題,我們可以簽約了。」 「等一下!」吳朝雄快速地瞥了齊銘眼,確定他的臉上並未出現慍色,才接著說:「陳小姐,你應該再仔細地看一下合約!」 「我已經看了!」陳玉欣說。 吳朝雄慌張地朝坐在前方的齊銘望瞭望,貼近身旁的陳玉欣小聲地說:「你應該更……仔細地去瞭解契約上每一條細則。」 她茫然地看著他—— 吳朝雄無計可施,只好硬著頭皮說:「為了確保雙方清楚瞭解契約內容,我……我想由本人來重述一次——」他略作停頓,詢問地看著齊銘。 齊銘閉緊雙唇,面容僵硬地點點頭,心裡顧著揣測:她為什麼沒對契約的內容提出質疑,那麼爽快地就答應簽約? 「結婚協議書」 立約人齊銘(以下簡稱男方)、陳玉欣(以下簡稱女方) 契約內容: 第一條: 婚姻關係自結婚日起至女方母親張秋霞去世日止,女方需立即搬離男方住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並於當日提出離婚申請,女方不得提出公產、贍養等要求,亦不得由男方住所攜出任何非屬女方之財物,否則依法送辦。 第二條: 婚姻期間男婦雙方經濟獨立,男方不需負擔女方生活所需,且女方對男方的財產無使用權利。 第三條: 婚姻期間女方如懷孕產子,男方概不承認,且女方需代其子女簽下放棄繼承權同意書。 第四條: 婚姻期間女方不得做出有礙男方名譽、齊氏公司權益之事,否則即立刻中止婚姻關係。 第五條: 女方不得未經男方同意擅自對外發表其婚姻關係。 第六條: 若男方未能在婚姻關係成立後一周內有效取得女方嫁妝(市地A3088號土地)則女方需賠償男方三千萬台幣且取消其有關協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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