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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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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那我真的搶走了你的小哥,你不會生氣啊?」梓旻甜甜一笑。「我不會生氣,只是會和你絕交而已,我才不會讓小哥被你這種壞女人騙走咧!」 「瞧,問題根本不在我。」彎腰拎起香奈兒包包,芷秋說:「我該走了,再過半小時,高速公路就會開始塞車。我還得趕在六點前,到新竹去接我爸爸回臺北呢!留你一個人不要緊吧?」 「沒關係,這裡是新聞局正對面的大馬路,二十四小時都有警衛在,如果有什麼怪人靠近,我會大聲呼救的。」 「好吧,那你自己小心點。我走嘍!」 剩下自己一個人,梓旻也不能再嘴硬地說自己不怕,其實一個人孤孤單單地坐在這兒抗議,說不怕是騙人的。不過……舉著抗議牌,她再度坐在紙箱上頭,她知道自己絕對不是「一個人」而已。 有很多時候,大家都忍氣吞聲慣了。對於不合理的制度、對於不該有的偏見、對於不應該存在的舊時代禁錮觀念,每個人都會忿忿不平,可是卻把那股子悶氣往肚裡吞。「忍」字從古至今都被宣揚為一種美德,但那真的是美德嗎?一步步地退讓,從容忍到放棄,直至自己手中下再握有任何籌碼,再怎麼大聲疾呼,也沒有人能聽得見。 難怪臺灣人罹患憂鬱症的比例年年增高,因為大家都太壓抑自己了。 假如社會發生了不公平、不正義的事,還下能夠找到勇氣站出來講話,那麼生活在民主社會中,不就跟活在舊時代言論下自由的社會中,沒有兩樣。 總要有人站出來,所以今天她坐在這兒,或許明天她的身邊會多第二個、第三個夥伴,然後終將成為一股令人無法忽視的力量。 下班時間的車潮果然很驚人。 來來往往的各種車輛、機車所形成的噪音還算好的,最糟糕的是龐大的廢氣就由正前方來襲,閃也閃不掉。不過幾分鐘,已經覺得自己的肺部成了廢氣吸收器,每次吐出來的氣都帶著汽油味。 路過的行人、駕駛或是機車騎士,大家都對她投以奸奇的目光,裡面不乏竊竊偷笑的,但也有對她的抗議豎起大拇指贊同的,這些對梓旻來說都是很新鮮的體驗。最可惜的是那些一到下班時間就陸續離開政府機關大樓的公務人員,不曉得是見怪不怪,或者是覺得她的「出現」很令人尷尬,幾乎沒有人「正視」她的存在,一個個都匆匆忙忙地,看也不看一眼地走過她前方。 照這情況看來,自己得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了。 咚、咚咚咚~~手機傳送出流行歌曲的樂聲,梓旻掏出來一看,原來是小哥打來的!或許是他去探望那間書店老闆的事,有下文了。 「喂?」 『梓旻,你人在哪裡?媽說你外出了,也沒告訴她你要去哪裡。』 「呃……我說了你可別罵我。」用膝蓋想也知道,母親肯定不會允許的,所以 她索性先斬後奏。 『快點說吧。』 「我人在新聞局前面。」把自己正在做的事告訴了梓仁後,梓旻趕緊添加一句。「小哥,你要替我保守秘密喔,不然媽一定會捉狂的。她本來就不贊成我寫書,更別提我還抛頭露面地來抗議了。」 『……你能瞞得了一時也不能瞞一輩子,何況你今晚不回家的話,她照樣會生氣的。我知道你很氣憤,可是這件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會比你這樣抗議來得有效率多了。我不是答應過一定會幫你的嗎?莫非你不相信小哥我的能力?』 「哥,有形的傷害,或許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可是無形的呢?好吧,即使我現在的筆名被封殺,現在的出版社倒閉不再出書,對我個人而言,只需再換個筆名,投到另一家出版社去就好了。可能我不會那麼倒楣再被捉第二次,可是往後我卻不知道該怎麼樣創作下去了。今天他們可以用『描繪未成年人與人××』的無端罪名來封鎖我一本書,明天誰知道他們會用什麼樣的理由,來封鎖我另一本書呢?再這樣下去,我寫什麼都不對,除非我寫一本聖經。」 『那只是部分自以為能玩弄法條的人所製造出來的問題,我不會讓他們得逞的,你要相信小哥我的判斷。』 「你還是沒聽懂呢,哥。創作是一種思想,如果今天我說的話只要沒有譭謗他人,就可以享有我想享有的自由。那麼,為什麼我以我的幻想所寫出來的故事卻不可以?我以為脫光光站在街頭才叫猥褻,沒想到有人說販賣我的書就叫做猥褻,這是什麼道理?就因為裡面提到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那麼往後這類書籍都不可以出版了,是不是?」 深吸口氣,梓旻搖搖頭。「抱歉,我太激動了。我知道你想說什麼,哥。檢舉不代表有罪,在檢察官起訴前、在法官判決前,一切都有轉園的餘地。然而我氣憤的是,這個制度縱容了某些有心人,以他們自己的道德標準來干擾創作自由,這是我沒辦法忍受的。」 一頓,梓旻苦笑地說:「只能說我太天真了。實施分級辦法的時候,雖然讓大家驚慌過一陣子,但是後來因為沒有人被捉,所以大家就都沒把它放在心上,也沒人再繼續討論了。誰知道過了半年後,會突然冒出這種事,而我就成了第一頭被宰殺的羊。往後,我不敢想像會演變成什麼狀況。未來我寫小說時所感受到的恐懼與驚慌,大概是小哥無法理解的吧!」 「……唉,既然你這麼堅持,我也不好勸阻你。如果不是我有工作在身,我會陪你去靜坐的。』 「小哥有這份心就夠了。對了,結果怎麼樣了?你和那間書店老闆談過了嗎?」 『因為那間書店在高雄,所以我是請一位我過去的老同窗、現在在高雄開業當律師的朋友去瞭解的。在警局拘留了一晚後,現在老闆已經返家了。其實老闆如果在警察上門的時候,先行要求對方出示搜索票的話,或許問題會比較小。因為檢方要先有罪證才能向法院申請搜索票,也就是他們會先視你的書中內容有無達到猥褻標準。以你的書為例,任何有腦子的人都不會憑那幾行文字就動用到刑法的。』 「我聽不太懂,這麼說是警察不能捉,可是卻跑去捉人了?」 『假使遇到一些不太遵守「規定」的,警方可能會以現行犯的理由,直接行動。可是書店老闆曾說過,當時那本書是好端端地放在書架上,所以根本沒有人在閱讀。換句話說,縱使內容果真「猥褻」,但書既沒有租出去,他們也就沒有「散佈」的具體罪證。除非書店將它翻開來,固定在那一頁有「猥褻內容」的部分上頭,再強迫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少經過時,都必須「公開欣賞」,否則也達不到所謂「公然陳列」的現行犯標準。很顯然,這次他們是欺負了老闆不太懂這些相關法規的關係。』 「……那,老闆應該不會再被捉去關了吧?」 『我可以跟你保證,如果連你寫的那種東西都達到猥褻的程度,那麼更多國外文學名著,包括你剛剛所說的聖經,都算是猥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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