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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人之特性一


  法蘭西人。富於自由思想。其趨向與德人之艱苦卓勵者不同。且思想界受種種複雜之灌輸。故無論對於何種學說。何種事象。初無始終執一之迷信。種種高尚之大發明。皆其思想活潑之賜也。然流弊所屆。即與放任主義相鄰。不能猛勇精進。就如法律規則。在德人眼中。一字一句。皆必有非常強大之效力。設無效力。則竟宣告廢止之。不肯為片紙之虛設。法人不然。每見典例發佈未幾。已同虛設。例如義務教育。德法兩國。各有嚴密之規定。而德人之執行此法也。每達就學年齡。即對於兒童親長。為正式之通知。促令如期就學。設其人怠于應命。則再三忠告之。仍不肯應。則派遣巡警。拘致其兒童于學校。既經就學之後。無故不許缺席。倘有缺席。又以巡警拘致之。兒童偶有傷眚疾病。不能出學。則遣教員就教于其家。住居船舶之兒童。每在一地停泊三日以上。必就學於最近之學校。船舶開行。則教師與以相當時日之宿題。俾於途中學習。法人之執行。不能如是嚴密也。及齡無通知。怠學無干涉。入學之缺席。更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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