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新青年 > 青年雜誌第一卷第三號 | 上頁 下頁 |
比利時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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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亦民 比利時於拿破崙喪敗之後。以倫敦條約及維也納條約之結果。併合于荷蘭。嗣以不堪荷人苛稅。及待遇不均之故。背荷而獨立。此一千八百三十年事也。翌年受列強之承認。為永久中立之國家。語其領土。才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平方啟羅密達耳。人口至今尚不滿七百五十萬。以彈丸黑子之小國。工商業公然與德英法美爭雄於世界。事在人為。固不可以其小而忽之。 比利時民族。為夫拉孟、瓦侖兩種。夫拉孟。日爾曼出也。保有祖宗之遺傳性。至今猶有德意志風。瓦侖別為拉丁之苗裔。法蘭西。其同宗也。故風習與之相近。瓦人操法蘭西語。而不解他種諸言。夫拉孟人。亦均習法語。能棄其固有之語言。而與法人互通情愫。此比法接近之故也。 比利時雖為世襲王國。而主權全在人民。現行選舉法。系一千八百九十三年所改訂。所謂普通階級制是也。(或譯為普通複票制)凡年達二十五歲。一年以上。住居同一地方之比國人民。各予一票之選舉權。其三十五歲以上之結婚者。有正當嗣子之寡婦。年納稅額五法郎以上。及有年收四十八法郎之不動產。或年有百法郎以上之利息收入者。各增加一票。有一定之學程。及一定之官吏、公吏、或教職。各增加二票。但每一人之投票。至三票而止。此法雖有階級精神。而以增加票權出之。較諸他種階級制。擯棄一部人民。不令與聞政事者。不可同日語也。選民之投票。全聽令於各政黨。非黨議提出之候補人。不能幸得一票。故個人之選舉運動。非比利時人所知。 比利時以撮爾之地。除農田外。隨在皆使用蒸汽或電力之工廠。就中以鋼鐵機器之製造。為民工業之主腦。每年使用工役。凡三萬人。輸出日本俄羅斯及我國者。為數不少。工事之精練。營運之熱心。為各國人所健羨。用能於機械業為種種之發明。裨益世界非淺。雖曰拉丁人種富於工業性。而法律保護之周至。工業家得享種種便益及特權。實其發展之大源也。 比國之電氣製造業。年來非常昌盛。使用職工四千五百人。資本二千五百萬法郎。大部分運銷英荷瑞典西班牙諸國。其玻璃及玻璃器具。亦為世界市場重要之商品。製造工廠。凡三十四處。每歲產額總值。七千七百萬法郎。其輸出外國者。凡五千九百萬。亦雲盛矣。其餘化學工廠廿九處。制燭工廠五處。制油廠四百二十五處。香皂廠一百八十七處。自來火廠十八處。造紙廠四十七處。色紙廠十二處。礦窯二百七十一處。亞鉛廠十二處。煉銀廠四處。使用人工凡十五萬。發動馬力一萬八千匹。(除鋼鐵玻璃廠)比國工業之興盛。既如上述。同時於商業方面。為勇猛之進行。方一千八百六十年。全國輸出入貿易。不過九萬八千六百萬法郎。一千九百十年。進至七十六萬七千二百萬法郎。千九百十二年之貿易總額。竟達一百又三萬四千七百萬。僅較英美德三國。略遜一籌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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