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新青年 > 青年雜誌第一卷第二號 | 上頁 下頁 |
中日新約施行後之間島交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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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島問題在清季已解決,與日本訂有專約。該地之朝鮮人,純粹屬於中國法權治理之下,照約實行已十年於茲。不謂自八月二十五日實行中日協約後,日本領事將朝鮮人所有訴訟事件概提歸領事館審判。延吉道、尹陶彬據《新約》第八條所訂「凡關於滿洲之現行中日新條約,除本條約有特別規定外,一切照舊章辦理」一節,與之力爭無效。按《舊約》第四款,訂明「圖們江北地方雜居區域內墾地居住之韓民,服從中國法權,歸中國地方官管轄裁判。中國官吏當將該韓民與中國民一律相待。所有應納稅項及一切行政上處分,亦與中國民同。至關係該韓民之民刑事一切訴訟案件,應由中國官吏按照中國法律秉公審判。日本領事或由領事委派官吏,可任便到堂聽審。惟人命重案,須先行知照日本領事到堂聽審。如日本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斷之處,可請中國另派員複審。」是朝鮮人訴訟事件,應歸中國法庭審判極其明確。乃日本領事以間島地方為中日《新約》之範圍,竟將間島《舊約》作廢無效,於是兩國關於間島又起爭執。日前,政府因將軍段芝貴及巡按使來電報告,知該處中國官吏與日本領事不能解決,已移至北京,由外部與日使直接談判。前月十八日,外交當局與日本小幡代理 公使,關於此項事件正式開談,閱時甚長。日政府複電令小幡代理公使,向政府提出抗議。聞外部對於此項抗議,嚴加辯駁已。於五日,將所具辯駁書送致小幡代理公使,經小幡代理公使,電達日本外部,並聞日本外部,將答覆之旨,致訓電於小幡代理公使。迄今兩方尚在磋議,其交涉情形,已日就嚴重可知矣。 ~~~~~~~~~~~~~~~~~~~~~~~~~~~~~ 國家基礎在少年教育(大奧志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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