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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縣事件


  (一九二六年十月五日)

  九月五日有商船載武裝英國海軍一隊,於二兵艦衛護之下,駛赴四川之萬縣,其目的在由被楊森扣留之二英國商輪中,取出英國籍之船員。船員被取出後,英兵輪二隻以六英寸之大炮向萬縣城中射擊,曆一小時以上之久。結果華人死傷無算,損失不貲。本月十四日,香港日報稱華人方面死亡之數,依最小之估計,當在二千左右,則當日死亡之確數獨不止此,可斷言言也,而財產之損失則為無從計算。

  依英人片面之報告,則華人方面先行開槍,但此不能僅憑一面之辭,亦不難經正式之調查而決定之。但根據英人自承之片面報告,即可決定至少英國當負兩種責任:

  (一)英國當負武裝挑釁之責任,

  (二)英國當負毀滅和平城市之責任,

  其他責任則須待我方詳細調查之後始能決定,今僅就上述二點明白言之。

  (一)二商輪何以入于楊森之手,此點至今尚未明瞭,但亦不難經調查而決定之。但二商輪之英國船員,初非有性命之危險,使英海軍之官吏初非意存挑釁,則以數日之交涉,亦不難獲得釋放。即使與楊森交涉不得結果,尚有最後由英國駐北京之公使與英國所承認之北京政府交涉之餘地與步驟,此種步驟為外交習慣國際公法所認為國際交涉破裂以先所必經之過程,而英國則悍然置之於不顧。即就英國不遵此種慣例不經此種過程而論,英國於此事當負全責亦已明瞭,不容置辯。但英國之海軍兵士挾全副之武裝以臨憤怒之中國軍隊,複護之以軍艦,此其用武之決心,固早已定於未出發之先;激成此種必戰之場合,以求避免此次之慘案,不可得矣。

  (二)萬縣非武裝之城市,其人民非戰鬥之人員,向非戰鬥人員之和平人民作戰,為國際法與慣例所不許;即以人道而論,萬縣人民對於英國之居民與軍艦初非有任何之敵視與任何之妨害行為;而英國之軍艦乃與大炮射擊至一小時以上之久,使城莊為墟,死亡枕藉,財產之損失不可計數,揆之公法、慣例與人道,英國之暴行之罪,刻不容誅。

  就此次慘案之事實與法律而論,英國當負上述之兩種責任,毫無疑意;但此次事件之意義猶不止於此也。英國之軍艦何以能炮毀深在內地之萬縣,則以其能自由航行于中國之領海與水道,而于此種自由權則概由於不平等之條約為之護符。故此次事件之發生則由於不平等之條約為之厲階,欲避免將來同樣事件之發生,則除取消此等條約則無良法。此為此次事件之教訓與此次事件之基本的意義也。且此次事件不過為無窮的慘案之一,前乎此者,尚未了結,繼此而起者,尚未有止境,鑒既往測將來,吾人努力于根本之救濟,則當於最短之時期,謀廢除不平等條約之實現。故吾人以為此次事件,不當僅以懲凶、道歉、賠償損失了結之,而當更進一步,根據此次之重大事件,向英國交涉廢除中英間之不平等條約,欲求取消各國人民在我國之特殊地位與特殊利益,以現在之局勢觀之,當先自英國始,欲取消一切不平等的條約,應當現在便從英國著手!

  (1)原載《革命青年》第1卷第4期,署名椿。萬縣事件,即萬縣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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