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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團中央通告第四十一號


  ——關於團證的分發及應用

  (一九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校校證現已印好,待便即可寄上。如收到時須注意下列分發及應用之手續:

  1.以各分校教務處為單位,填具號碼,發出時須在名冊上登記某號校證是屬￿某某學生,以便日後之查考。

  2.須由教務長簽字,並填寫發給日期。

  3.每月收學費時,須由庶務在後面表上記明。

  4.如學生轉學他地分校,或留校察看時,須在備考檔內載明。

  5.分校每次召集全體大會時,須以校證為入場之憑(每次大會須備名冊點名)。

  6.候補學生不發校證。被除名之學生,須將其校證收回,並在登記冊上注明。

  (1)原件存中央檔案館。這是張太雷、任弼時以總校教務長、組織部名義簽發的通告。張太雷署名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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