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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團中央通告第二十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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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查各地對於技術工作,都未能注意有條理的規劃,即如報告一項,尚未全能按照中局第三號通告執行,平時對於工作成績統計及各種會議記錄,亦未注意整理,各地委員會一經改組,往往對於以前工作和各種手續,無從考查,致使工作停頓,以後各地對於此項工作,須按下列各項規定,切實整頓: 1.以後各地應切實分部報告,每次報告並須編訂號數,寫明日期,每份報告,各地自己須留存根(可用複寫紙寫)。 2.各種會議,須有詳細清白的記錄。 3.各地委及支部須按照團員調查表各項問題,造團員登記冊,其加入、退出、轉去、他來的同志,均須一一詳載。 4.須按月收納團費,依時分配刊物。 5.在各種會議召集以前,須由召集人議定議事日程,各團員須按時到會。 6.凡轉去他地之同志,須給以介紹書(團證發給後即可在備考欄內寫明)。 7.每次支部會議,須填具會議報告表,報告於地方。 8.每次地方、支部、小組會議,均須備點名冊點名。 9.每次地方大會,須注意報告並討論中局通告及地委工作情形。 (1)原件存中央檔案館。這是張太雷、任弼時以總校總書記、組織部名義簽發的通告。張太雷署名Chantal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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