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小言論·第二集 | 上頁 下頁
加重懲治貪污刑罰


  最近立法院根據國府轉送審查中政會所擬貪贓治罪辦法一案,已由該院法制委員會擬定《懲治貪官污吏條例草案》,其內容頗嚴厲,第一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處死刑。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五百圓以上,千圓未滿者,處無期徒刑。」第二條規定:「公務員侵佔公款者,依左列各款處斷之:(甲)五千圓以上者死刑;(乙)三千圓以上五千圓未滿者無期徒刑;(丙)千圓以上三千圓未滿,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無期徒刑,併科五千圓以下罰金。」第五條規定:「死刑之執行用槍決。」依現行之《中華民國刑法》第四章瀆職罪第一百二十八條所規定,公務員犯上述第一條罪,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圓以下罰金;犯上述第二條罪,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則懲治貪污條例草案中所定,不是請吃衛生丸,便是永嘗鐵窗風味者,似頗有「雷厲」之概,我們國民常痛心疾首于貪官污吏之觸目皆是,倘能有機會看見有幾顆衛生丸一試功效,或鐵窗裡有幾位權貴點綴點綴,為民眾稍稍除害,當然不勝歡迎,但「雷厲」是否能「風行」,倒是一個問題,倘不過像蘇州人所謂「躲在門背後盤辮子」,法制委員會諸公還是白轉念頭,徒然糟蹋紙墨罷了!

  講到「雷厲」的懲治貪污條文,在民國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國府所頒《黨員背誓罪條例》第四條就有所謂「黨員舞弊侵吞庫款滿一千圓者處死刑,並沒收其財產」,但據我們所尚能憶及的,有曾任中山先生的秘書黃某在湖北建設廳任內舞弊侵吞數十萬圓,被當地長官告發,又有在上海黨政報學各界一時炙手可熱的陳某,因對上海抗日會所收救國基金帳目不清,傳聞亦有數十萬圓之侵吞,曾一度被中央某要人所扣留,均得逍遙法外,糊裡糊塗的過去,不要說和《黨員背誓罪條例》絕對不相干,就是和普通《中華民國刑法》也風馬牛不相及!如今又來一個《懲治貪官污吏條例》,是否又「躲在門背後盤辮子」不可知,我們不願多說煞風景的話,但望貪官污吏不在暗中失笑,那就萬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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