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小言論·第二集 | 上頁 下頁 |
哀監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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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不甚相遠,並非外國官吏特別好而不敢妄為,我國官吏特別壞而肆無忌憚,其重要樞機乃在社會輿論能否明是非,嚴褒貶;監察機關能否抉弊竇,著實效。日本政府大員犯法後不得不琅璫入獄的新聞,為我們所習見,最近美國前內務總長因受賄而宣判有期徒刑,雖以七八十歲之高齡,多方設法求恕,執法者不為稍動,國政之能上軌道,政府之所以能取信于國民者,即在此是非嚴明,賞罰不苟,也就是所謂法治的精神。我們對於監察院之成立,甚為重視,對於于院長打倒蚊蟲蒼蠅老虎的決心,不勝其同情,也無非希望在實際上能收到這樣的效果。 但是監察院自本年二月二日成立以來,幾及半年,執行懲戒的機關所謂「官吏懲戒委員會」者,至今尚未成立,僅有彈劾而無懲戒,監察院豈不成為「呐喊院」?實際效果云云,徒覺可哀而已!依《彈劾法》雖得同時呈請國民政府免職「為急速救濟之處分」,但近據京訊,彈劾交通部電政司長莊智煥及立法院委員史尚寬的幾位監察委員因提出彈劾案兩月之久,政府並未將莊等免職查辦,特提出質問,有「監察制度幾等虛設」之憤語。又前南京土地局長常鴻鈞以「土地奶奶」一案喧傳一時,雖經監察院調查確鑿,提出彈劾,僅免職而未經懲戒,最近又聞另有新委任,而受彼蹂躪的湘女子鄧成立則被陷受拘未釋。依《彈劾法》第三條規定:「彈劾案之提出……應詳敘事實,附舉證據」,可見經監察院提出的彈劾,已有「事實」和「證據」,不應含糊以不了了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彈劾案提出時,由院長另指定監察委員三人審查,經多數認為應付懲戒時,監察院應即彈劾移付懲戒」,可見經監察院移付懲戒時,已經過「審查」,不應含糊以不了了之。即政府認監察院的彈劾不對,應該還他一個是或非,若延擱不理或含糊了事,使蚊蟲蒼蠅老虎視監察院如無物,分道揚鑣,各盡能事,使老百姓只覺監察院不過等於「呐喊院」,實深惋惜,我們以為監察委員諸君應以去就力爭,務使名實相符,勿讓那班蚊蟲蒼蠅老虎在旁竊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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