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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國主義壓迫下的中俄協定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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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七月) 中俄交涉因帝國主義者的破壞,使王加[1]協定,終於不能成立。自三月十四日以後,此事似漸趨於絕境;然因中間經北庭外交當局之設法轉圜,蘇俄方面亦顧念中俄關係之重大,且以中俄聯合為反帝國主義運動目前急要之圖,亦不堅持決絕態度,在此兩月餘,表面上雖似斷似絕,暗中卻極力進行,以至於成功,於五月三十一日顧維鈞[2]加拉罕所商之協定大綱,出乎中外人士意外的正式簽字,而中俄即時恢復了邦交。 此次協定大綱之成立,雙方相約,事前嚴守秘密以防帝國主義者之破壞。他們暗中交涉月餘之久,不但此種消息,絕不向外洩露,而且為掩飾耳目起見,俄代表團秘書恩托洛夫於五月五日返國路經長春,與某記者談話,謂中俄交涉要在五六個月後始有眉目,又謂俄方將撤換加拉罕,另委代表。又加拉罕於同月二十二日由華俄通信社聲明否認向顧維鈞表示續議之說,並謂中國當局誠有向彼提及會議之事,彼則一律答以無會議可言,因中俄交涉截至三月十四日雙方簽訂協定,已經告一結束,決不能重新交涉雲。又同月二十四日顧向加抗議紅軍侵入華界,加亦以抗議中國庇護白黨相抵制。同時,日俄交涉之空氣非常濃厚,芳加[3]均取積極進行之態度。凡此種種,皆是以掩飾外圍之耳目,故一月以來之暗中交涉,直至成熟後在宣佈之前一日,外間絕不知聞。此正因帝國主義者美法日等不利於中俄邦交之成立,不惜用種種手段破壞,及至五月十三日,美國猶有:「中國如果承認蘇俄,則將來必至引起戰爭之結果」之警告,以明目張膽的出面干涉,故不能不取秘密進行之方法,以宣佈協定成立于迅雷不及掩耳之時。協定成立以後,加拉罕複莫思[斯]科報界電,謂「北京交涉與他單獨兩國之交涉迥異,帝國主義恒用種種形式從中干預,參與於中俄交涉之間,帝國主義除暗中牽制外,竟有公然以正式文書阻止中俄簽訂協定者……在中國之各國外交代表,幾全數聯合一致,形成帝國主義聯合戰線,以與蘇俄抗。最近中俄交涉,與三月十日以前之交涉不同,此次之特點,即北京政府嚴守秘密,在未簽字以前絕不洩露交涉消息,此乃交涉成功之最要原因。」吾人觀此,更了然於帝國主義對於中國之壓迫,及對於中俄交涉之破壞。欲求中國國家之獨立,外交之勝利,非聯合蘇俄以反抗帝國主義不可。 此次協定大綱之條文,仍就王加協定,略加文字的修改,於實質上並無顯著的區別。由此,可以證明以前交涉之決裂,並非因北庭爭持之點之關係,而純出於帝國主義者之破壞。茲將協定大綱王加原定與此次修正案比較述之,便知此言不謬。 (一)第四條王加原案:「蘇聯政府根據其政策及一九一九與一九二〇年兩宣言,聲明前俄帝國政府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條約協定等,有妨礙中國主權及利益者,概為無效。中國政府同時聲明中國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條約協定等項有妨礙蘇聯政府主權及利益者,概為無效。兩締約國政府聲明,嗣後無論何方政府,不訂立有損害他締約國主權及利益之條約及協定。」此次修改案將原案中之「中國政府同時聲明中國政府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條約協定等項有妨蘇聯政府主權及利益者,概為無效」一段刪去,而增加聲明書「中國政府與蘇聯政府共同聲明,關於協定大綱第四條,雙方瞭解,中國政府對於俄國帝國政府以來凡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條約協定等,其有妨礙中國主權及利益者,勿論將來或現在,均不承認為有效。再此項聲明與大綱協定內聲明條款有同等效力。」此條修改重在「俄帝政府以來」一語,意在表示蘇俄與蒙古之協約為無效,其實原第五條已聲明蘇俄承認外蒙為中國之領土,即無此聲明書,該協約亦當然無效的。(二)第五條王加原案:「蘇聯承認外蒙為完全中國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蘇聯聲明一俟蒙古撤兵之條件(即期限及彼此邊界利益與安全之辦法)在會議中商定後,即將蘇聯軍隊由蒙古盡數撤退。」此次修正案只將撤兵之條件改為撤兵之問題,在事實上並無絲毫分別,此種修改,實無意義。(三)聲明書王加原案:「中國政府聲明,於簽訂協定大綱後,立即設法將屬蘇聯政府在中國北京及他處俄國教堂之不動產與動產,移交蘇聯政府。……」此次修改案改為關於教堂產業之移轉或他項處置,應在會議中按照中國內地置產現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蘇聯實際上在北京及八大處,所有之教堂產業,一俟蘇聯政府指定接收之中國人或中國機關時,中政府即按照中國內地置產現行法律及章程設法移交之。此條關於教堂產業改直接移交為在會議中依中國法律間接移交,此不過多增加一番手續,實際無大殊異。(四)總觀修正三點,與原案無根本不同之處,可知中俄交涉之關鍵,不在協定大綱,而在對付帝國主義者之干涉如何。此後結果,亦將視此為斷。在協定大綱中,中國已取得以前中俄條約中所失去之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租界,賠款及一切特權和特許。改中東路為商業性質,並允中國贖回。其他關稅,航權,邊界,商約,賠償等問題,均得本平等相互之原則,在會議中解決,這都是中國外交上從來夢想不到的利益。而蘇俄方面,則僅取得名義上之承認而已。其實中國即不承認蘇俄,本何傷于蘇俄國家的本身?但蘇俄以反抗帝國主義,援助弱小民族為職志,她不能不聯合被帝國主義壓迫而陷於半殖民地之中國,取得中國之承認,恢復邦交,以結成反帝國主義之聯合戰線,而與國際帝國主義者相爭抗,明乎此,則知中俄交涉中之蘇俄態度了。 協定大綱之簽訂,中俄交涉可算告一段落,然月餘以來,障礙叢生:協定大綱第一條所規定之恢復使領關係,劈頭即成困難問題,俄使領館及派使問題,至今不能解決。第二條所規定簽字後一個月內舉行之會議,遷延至今亦不能履行。追原病根,仍因美法日等帝國主義者之作祟。目前急待解決而難於解決之問題,即為帝國主義者把持俄使館而不移交。俄國使館於一九二〇年中國停止舊俄公使之待遇時,由參與辛醜條約之八國代管,曾聲明至俄國有一得各國承認之政府時為止。此次北京政府要求代管各國交還,而代管各國則藉口一九二〇年所指政府非必指蘇俄,他們中承認蘇俄的只有英意二國,故尚未至移交時期,又轉俄使館位於東交民巷使館界之特別區內,中國無權過問。應由俄代表直接請求移交,始能予以考慮。此等無理之謬說,經北庭外交部第二次照會駁複,據七月一日北京電,使團仍主須俟各國公[共]同承認之俄國代表用正式手續請求交還,始能移交,是仍持拒絕的橫蠻態度。關於此問題,京報論之頗當。他說:「……此事之根本問題在中俄邦交之已否成立。若既經成立而後,兩國自有互派使領之自由,則交還使館以為有約國代表辦公之所,更屬當然應有之事實。若第三國妄加干涉,非但侵犯中國之主權,且侵及對手國得與中國互派使領之利益,為國際至可怪之事。……而尤謬誤者,有人錯認治外法權與領事裁判權同為一物,於是連類而錯認使館界或無異於租界。實則兩者大不相同,不能混而為一,蓋領事裁判權為條約上損害我國一部分主權之結果,乃我國一方面所獨受之限制;若治外法權則兩國為便利於使館之辦公及相互保持國際之禮儀起見,為兩國所共享之利益,其範圍只以使館為限,與所謂使館界者無涉。然則使館界仍為我國完全主權之領土,與租界之受喪權的條約所束縛者大異。……明乎此,各國自不應對于其本國使館之外複對使館界(如交還俄國使館等問題)有所干涉,況我國之交還俄使館與否,為中俄間之問題,非三國以上之國際關係問題,與各國已完全承認俄國與否,不發生絲毫關係。」京報之言可謂深切明透,吾人於帝國主義者之把持俄使館,徒見其無理取鬧而已。彼等所以有如此悖逆之行為者,因彼等恨俄國反對帝國主義之宣傳與行動,故不欲俄使加入使用,且恐其改為大使而躍為使團之領袖,以妨害他們壓迫中國之陰謀詭計及橫暴之行動,因此,彼等以危懼之心,自然在臥榻之旁,生不容他人鼾睡之想,必欲鋤而去之。 次則領事館及租界問題:接收租界及移交領事館問題,亦與使館問題發生同樣之糾葛,帝國主義者對中俄關係無處不用破壞阻礙之種種鬼蜮的手段,月餘以來,領館交還,多所爭執,加拉罕因向北庭提出嚴重之抗議,北庭遂照會使團聲明七月一日將各地領館一律移交俄代表,但七月一日,僅有漢口租界,名義上由中國官廳收回,而駐漢法領事對此事已提出三次抗議照會,聲言中國收回俄界,必須商得法國同意,勿貿然從事,以引起糾紛。因此,漢口俄租界之接收及領事館之移交,還不免有許多波折。東三省及上海各租界與領事館,各帝國主義者亦均持把持態度,或袒護白黨,或提出無理之條件,以遷延時日,百方作梗。中俄交涉因此等搗鬼,前途尚有許多荊棘。 關於派使問題,蘇俄代表提出照會,請雙方互派大使,謂蘇聯向主張民族平等,不分階級,各國均派二等外交代表于中國,是皆不平等待遇中國之表徵;中國人民眾多,於最近人類進展上負極大之任務,應列入一等國,故請互派大使,請速答覆。北庭方面,對此事本有贊同之意,但因礙於列強之反對,遲遲至今不決。中俄邦交之恢復,已為列強所嫉視,使館之把持不交,中東路之頻加干涉,吾人已知其悻悻不平之情態,若互派大使實現,照例,大使應為使團之領袖,列強豈容反對帝國主義擁護弱小民族之蘇俄大使居於其上?故彼等拼命反對,盡力阻礙。六月十七日彼等會議討論此問題,意見不能一致,日本擬同時或先于俄國將公使升為大使以圖抵制,故對此不甚反對,而其他各國則反對甚烈,謂中國若允俄國互派大使之請,則彼等惟有退出中國。彼等之重視此事,可以想見。北庭素仰列強之鼻息,不敢獨立自主,苟使團一致堅持而無轉圜之機,北庭對於派遣大使之舉,恐不敢毅然為之。 協定大綱簽訂後,六月二日,道勝銀行代表白樓勒即代表中東路股東及執有債券者向北庭外部抗議,謂中俄協定未經彼等先知,實侵犯彼等之權利,並將抗議文分送于簽字華府條約之八國駐京代表。同時法使亦提出抗議照會,美政府及公使亦以華府條約為藉口,提出警告。五月六日,日本公使亦提出抗議,謂關於中東鐵路日本所有權利,不能因中俄之協定而受何等影響,必仍照從前狀態,保留日本之權利。外部於十六答覆照會,大意謂(一)各國抗議各節,在中俄協定未成立以前,根據華府會議,對於各國權利,中國自應承認,但中俄協定成立,情形與前不同。(二)華府會議第十三次之決議,不過是暫時的,中東路既系中俄兩國之所有,該決議案當然不能永遠拘束中俄兩國對於該路之處置。(三)中俄兩國既有完全處分中東路之權,則於中俄協定成立後,自查照中俄協定辦理。(四)各該國在中東路之權利,應作為普通債權債務關係,中俄以外之國家,概不能有處分該路之權,自不能干預中俄間之行動。最後聲明中國政府對於各該國之主張不應受其拘束。但此照會決不能止各國之干涉,二十一日日本公使又有照會表示日本對於中東路之權利,實有聲明保留之必要。而美法兩使亦將有同樣之表示。夫中東路為中俄所有,事實彰然,帝國主義者以橫蠻狡詐之手段,既強佔於出兵西比利亞幫助白党反攻蘇俄之役,又處分於彼等之華盛頓分贓會議席上,而置於國際共管之下,此次居然根據華府條約以保障其諮占之權利,而為該路之主人者反受其脅制,無自由處置之權,天下真無理可講了。 綜觀上述,中俄交涉真無時無地不受帝國主義者之干涉與破壞。協定大綱成立月餘以來,第一條之恢復使領關係,因列強之脅制,至今莫能實行。可知來日之困難,猶未艾也。北京奴顏婢膝為軍閥及帝國主義者之走狗的外交當局,只能仰承列強旨意,哪能代表民意,擁護國家的利益?協定大綱因全國人之督促,各方面之運動,始得勉強告成。但此後空氣弛緩,而北庭外交竟無尺寸的進步,四面八方,徒受帝國主義之橫加干涉,彼等除遲疑,畏縮,敷衍,遷就外,竟無代表民意,擁護國權之嚴重表示。而俄代表則大聲疾呼于國人之前曰,「中國雖弱,吾人亟望其與蘇聯互相提攜,方能抵抗帝國主義之野心,以拒絕其干涉。」(答莫斯科報界語)「諸君須與列強惡戰,未來之艱辛,遠甚於此相對的易與之協定。」(在北大宴會演說詞)。「然則外人破壞中俄協定之意果何在耶?列強斷非為俄國權利惜也,其所懼者乃中國將來以此為前例,向列強取還各種主權耳。余自發表對華宣言及多項演說後,外人恒以徒事空言決難實現等評論欺騙中國,同時複竭力阻礙其實現,以露其欺詐之心。然吾等抗力終較強大,且終操勝券矣。……未來之艱阻正多,中俄應有所準備,然勿論如何艱阻,吾等必可操勝。中俄國民方在年少力強之時,勿論此將死之舊世界與吾等以任何梗阻,吾等的魄力及歷史的定律,皆可以助吾等剷除之也。……頃間有以忍耐從事相期者,若忍耐為奮鬥之方,餘可忍耐,若忍耐坐待機運來臨,則余寧獻身而進取。……中國國民決不應因是坐候機運來臨,都應立行奮鬥,力謀取消舊約,列強放棄舊約,決無出於自動之理,非俟其知中國國民容忍之時代已告終,各國決不放棄也。」(在中俄邦交成立宴會上演說詞)善哉!加氏之言,真吾國民棒喝了。 此次交涉,不但於取回權利及增高國際地位上,在中國外交史上開以前未有之新紀元,他的最大之利益,還在他能給吾人以深刻之覺悟:蘇聯將俄國以前取得中國之權利,拱手盡還於吾人,其對待吾人之態度,均本平等相互之精神,對吾人謀國家之獨立與解放,表深厚之同情與援助。而帝國主義之列強,則持絕對相反之態度,處處對吾人施以壓迫與欺侮,於中俄關係亦破壞之不遺餘力。凡此正是使吾人了然於誰為吾友,誰為吾敵,而「聯合蘇俄,以反對帝國主義」。此種新覺悟與反抗之精神,實為中國人民自救自強之機運,吾人應永續並加強此覺悟與精神於全國民眾中,則不但中俄交涉可期圓滿之結果,即中國民族之解放,國家之獨立,亦將樹基於此。日日新聞說:「中國向俄收回權利,勢將引導其向他國收回權利之心。」近來收回教育權議案之通過于中華教育改進社,撤廢不平等條約運動之醞釀於北京各團體中,或者亦是受中俄協定成立之所激動麼? 原載《新建設》第2卷第1期 署名:林根 【注釋】 [1]王加,系當時的北京政府中俄交涉督辦公署督辦王正延和蘇俄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員加拉罕。 [2]顧維鈞,時為北京政府外交總長。 [3]芳,即時為日本駐華公使芳澤謙吉;加,即蘇俄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員加拉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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