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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想一想


  (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日)

  同志們!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我對內蒙古的司法工作沒有調查,其它各方面的司法工作也很少調查,因此,就沒有什麼可講的。大約5個月以前,我在湖南講過一次話,題目叫《想一想》。這個講話摘要在《人民公安》上登過,已印發給各級法院。今天我還想再講一講想一想的問題。不過,在湖南主要是講在審判案件時要想一想,想點道理;今天我講想一想,把範圍擴大一點,講點想一想的理論。

  這幾年許多地方包括政法部門在內,有些理論站不住腳的。因此,就動搖,搞不清楚。內蒙古自治區是較好的地區,過去在很多問題上,在理論上站得住腳的。比如民族政策、土地改革、牧區的民主改革以及其它方面。內蒙古地區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的領導下,是把握住了黨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不動搖,所以就得到成績。昨天,聽了法院的彙報,如果說還有缺點,其原因就是在理論上沒有搞清楚,或者是懂得,沒有堅決把握住。現在要重新教育幹部,重新學習,學習什麼呢?還不是學習過去黨中央和毛主席說過的那些事嗎?過去我們沒有學習好,所以做起來,就搞不大清楚,所謂知與行不能統一。中國從前有一個學者叫王陽明,他是主張知行合一學說的。他說:「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你行得很好,就是知了;真正知得怎麼樣?知得很好,那就是行了。如果同志們有功夫,把王陽明知行合一的學說看一看,那是有好處的。最近,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同幹部談這個問題,我說,要掌握住我們政法部門的理論。那天正是報紙上發表了毛主席的六首詞,我也寫了一首,可以給同志們念念。

  減字木蘭花

  學如植樹,枝葉扶疏根必固,十載辛勤,左右逢源萬理通。
  理存何處,抬頭想想俯拾是,勿助勿忘,國法民情事本常。

  我們學習象栽樹一樣,你要樹的枝葉發達好,一定要根紮得深。這就是說,你學的東西根紮得深了,你做出工作就好了。十載辛勤,我們那裡的幹部大部分都是10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的同志,搞了10年以上的司法工作,應該懂得很多道理了,因為實際工作證明嘛。要學理論,要學道理,理在何處?「抬頭想想俯拾是」,要想一想吧!想清楚了就實際了。「勿助勿忘,國法民情事本常」。不要助,不要忘記。《孟子》上有一個拔苗助長的故事,有一個人種地,看到莊稼不長,就助一把力使它長起來。他怎樣助法呢?把每個苗拔出一點。他回來對兒子講,今天我辛苦了,我幫助這些苗長起來了。這個兒子聽了不信,跑去看一看,苗已經死了。這個故事對我們有很大的教育作用。我們的高指標,層層加碼,就是拔苗助長,一助就象那個農民一樣,使原來的苗死掉了。1957年全國糧食生產據說是6500億斤,大家不滿意,要助一下,你那裡畝產1000斤,我這裡畝產2000斤,他那裡畝產多少多少。這一助就搞得不好,結果到去年就到了2800億斤。想一想,我們工作中間有許多「助」的事。也不要忘記,我們也有許多進步的東西,要在那個進步的基礎上,一步一步求得進步。

  下面提幾個我們應該想一想的問題:

  (一)政權消亡問題。

  馬克思主義者講過,政權是階級社會產生的,等到社會上沒有階級了,政權就要消亡的。這幾年曾經發生過政法機關是不是要消亡了的問題,原因就是對經濟法則不瞭解,認為幾個月就到了共產主義,到了共產主義,政權就消亡了。不知道經濟法則是一步一步來的,不可能主觀上要怎樣快就怎樣快。少奇同志說,有些地方講,「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這話不合道理。我們現在拿馬克思講的和毛主席講的一些經濟法則,這些經濟法則要發展到一個什麼時候可以逐漸改變。我們政法機關是上層建築,因為經濟基礎發生了錯誤的理解,因此,在政法工作上也發生了錯誤的現象。實際上今天不是政權消亡,也不是政法機關消亡,而是政法工作如何做好,與經濟基礎相適合的問題。為什麼發生這個現象呢?就是沒有想,如果想一下,也會想得通的。有馬克思主義,有毛澤東思想,有中央許多指示,這上面都寫清楚了的,但這個問題還要想,不要那一天那一個地方刮一個什麼風,就認為政法工作是不是還有出路?曾經有人講,做法院工作、檢察工作將來會失業的。現在大概大家清楚了,想一想,再不為那個一陣風所動搖。

  (二)民主、專政問題。

  我們總是說,公安、檢察、法院是專政機關,一般是這樣講。曾經有人講過,法院是民主機關也是專政機關,受過批判,說這話講錯了。現在說,講法院是民主機關也是專政機關,這話是對的。因為民主、專政是一件事的兩方面。毛主席在很多地方講過,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裡就說「民主、專政是聯繫一起的」。最近又說過,「沒有民主,不可能有專政,沒有充分的民主,專政也搞不好的。」他是把問題這樣看的。他又說,「我們的專政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這就表明,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制度,而且由工人階級團結全體人民首先是農民,向反對社會主義的人實行專政。這就是說,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向那些反動派實行專政。我們不能把一些案子到處找很多人來商量。我們要走群眾路線的,走群眾路線是有限的,是不是每一條都走群眾路線,每一個群眾都代表全體人民?不是的。我們的工作就是代表人民的,這是法律上有規定的。我國人民的權力機關表現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一切政治上的大的措施,都要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批准或通過。法院、檢察院是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因此,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全體人民的。人民代表大會委託法院、檢察院來執行人民的意見,我們就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怎麼做的,要報告。公安部是國務院的一部分,公安廳、公安局是各級人民委員會的一部分,它們對人民委員會負責,人民委員會又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因此,我們無論做那一件工作,要想一想,將來可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作交代。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省一級的法院要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樣的問題現在我們想一想,做好沒有做好呢?我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應該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我報告工作並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本身的工作,而且報告全國的法院工作。這次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感到沒有什麼話講,不好講。因為法院工作有很多毛病。比如判案有些判得混我為敵,判刑判得重。這也聯繫到公檢法整個部門的工作,如勞改犯,勞改不知死了多少人。我怎麼報告?如果自治區的法院或者省的法院,你們做了好的工作,能夠向自治區的或省的人民代表大會作報告,講的條條有理,那麼我這個最高人民法院的報告就好做了。現在很多事沒有做好,不好向人民作交代。上次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時,有個特赦問題,可以講一講。因為把許多戰犯改造好了,皇帝也得到赦免,這可以表現政法工作做得好嘛!這一次大會沒有可能講,下一次大會還不講話?憲法上規定了的,法院組織法上規定了的,就是說我們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如果我們拿不出報告來就不好。所以民主與專政是一件事的兩個方面。

  (三)法院做什麼工作。

  一般人的概念,法院就是殺人、判刑、判管制、拘留人,法院很凶,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也很凶。我們自己有一個招牌,我這裡是專政的,使人家有點怕。大家想一想,是不是應該使得人家怕?怕也是可以怕的,是使誰怕呢?反革命分子應該怕,違法亂紀的人應該怕,但這是少數人。絕大多數人是愛護的,同我們非常親近的。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並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保衛人民民主制度,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權利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保護國家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地遵守法律」。你們看,講懲辦的話不多,講保護、教育的話很多,我們又怎麼能夠簡單地認為政法機關就是懲辦機關呢?因此,法院工作一方面是懲辦,另一方面是保護。保護了人民民主制度沒有?保護了公民權利和合法利益沒有?審判的案件對社會起的教育作用究竟有多大?可以想一想。如果我們判的案子,人民不大贊成,那就值得考慮。如果判案沒有保護人民民主權利,就不對。這個問題是不是在每個同志的頭腦裡都很清楚了?如果清楚了,判案的時候就要考慮。我今天不講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院組織法上也規定,凡是那一個機關、那一個幹部、那一個人違反法律,違反國家利益,它有權出來檢察。現在講的是法院的性質和任務,這個概念一定要搞清楚,這是法院組織法規定了的。如果有的同志認為法院組織法不對,就應該向中央提議修改。可是有些同志既沒有膽出來提議修改,又不執行,這怎麼行呢?我講得對不對,請你們想一想,我自己也想一想今天講得對不對,目前我想我講的話是對的。

  (四)獨立審判問題。

  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憲法第七十八條也規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開國以來好多年來,好多地方不瞭解這個問題,都怕講獨立審判。實際上我們的法院並不是自己在那裡獨立思考問題,常常是看人家的顏色來判案。原因是:第一,審判獨立和司法獨立是兩件事,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騙人的,我們不贊成。第二,獨立審判和對黨鬧獨立性是兩件事,不要混淆起來。資產階級的司法獨立,是說司法超乎階級之外,其實階級社會的東西就不可能超乎階級之外的。司法獨立,是17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鬧革命時,同封建階級爭權提出來的,那是孟德斯鳩開始提出三權鼎立的問題,那時候貴族不服從法律,才提出司法獨立。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他們也要講這個話,是為了騙人的,已經失掉了進步意義。因為階級社會的國家,總是一切決定於統治階級,統治階級要怎樣就怎樣。所以司法獨立我們是反對的,已經批判過了。我們講審判獨立,就是到了法院裡面要講道理,不可能那樣也好,這樣也好。審判獨立與對黨鬧獨立性是兩回事,對黨鬧獨立性,就是違反黨的政策,不服從党的領導。我們現在講審判獨立,這是黨規定的,黨需要司法機關能夠獨立進行審判。要獨立進行審判,是在党的領導下獨立審判,是如何正確地執行黨的政策。當然,獨立進行審判也可能搞錯了,搞錯了怎麼辦呢?如果不是原則錯誤,而是具體事有錯誤,法律上也規定了的,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反對,可以依照審判程序提出上訴,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把案子搞錯了,它可以命令下級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到上級法院來審判。至於黨員有不正確的想法,黨可以檢查他的工作,批評他,甚至給他處分。可是我們過去對這個問題沒有想一想,一想就會通。因為不獨立審判,發生許多毛病。有些同志也感到這個案子這樣判不大好,但是人家硬要這樣判,也只好這樣判。不獨立審判,法院可以不負責任,這個案子不是我判錯的,是你要我這樣判的。這不好,法院的同志要負責任,要提出自己的主張。這個問題將來中央開政法會議時要提出討論,你們也可以討論一下。如果說憲法上規定錯了的,就提議修改,既不提議修改,又不執行,不好。如何執行?這是擺在法院工作同志面前的一個課題。

  (五)政策與法律問題。

  過去我們按照政策判案是對的。因為國家成立不久,舊的法律不適用,新的法律沒有搞得完全,案子來了你不判?不能說法律沒有制訂出來就不判,怎麼辦?就要照政策辦事。但是,政策不可能具體規定某一種案子應該怎麼判。比如「三少」是政策,究竟少到什麼程度?某些人可以殺,某些人可以捕,某些人可以不殺,某些人可以不捕,政策沒有講清楚,所以需要法律。法律是政策的具體表現,法律同政策不是兩回事,而是把政策具體表現在法律上。這幾年,我們對制訂法律的工作是抓得不緊,本來可以早一點制訂出來。所以許多地方判案無所依據。如果把全國各地的案子比一比,或者把一個省、區的案子比一比,可能同樣的案子判決相差很遠。比如說強姦案子,有的地方判死刑,有的地方判無期徒刑,有的地方判長期徒刑。前年我在北戴河問到基層法院的同志,那裡有一個強姦未遂案子,你們怎麼判?他說判七天拘留。說判得不對,也很難說。所以說還沒有規定。有了法律是不是不要政策呢?要政策。因為法律是政策的具體表現,但不是包括所有的政策。比如法律規定,犯了某一種罪,判處幾年以上、幾年以下的徒刑,具體說判5年到10年,這有很大的差別,就是說判5年也可以,判6年也可以,判7年也可以,判8年也可以,判9年也可以,判10年也可以,要因地因時制宜,就是說怎麼判才能達到好的效果,能夠保護人民權利,能制止犯罪,能起教育作用。比如特赦是一種政策,假釋也是一種政策,可以規定服刑一半或2/3以上可以假釋,其實假釋就是真放,這也是法律,也是政策。所以我們做政法工作的人,不僅要瞭解法律,而且要瞭解政策。中央政法會議準備提出刑法草案,民法草案原來有一個,稍微修改一下就可以,既不象資產階級的民法,也不象蘇聯的民法。怎樣來制訂法律?誰來制訂法律?這個問題又在根本法身上。因為法是根據我們統治的經驗來制訂的。從前封建社會的法、資產階級的法,並不是一開始就搞出了比較完整的一套,而是在實際統治中間感到需要才搞的。所以將來刑法草案和民法草案出來,做政法工作的同志,還要考慮某些條文要不要。有些人有天真的想法,認為有幾個拿筆桿子的人在家裡一想,就寫出若干條。「人民公社六十條」,為什麼早不寫出來?毛主席說過,從前寫不出來,沒有經驗,以後搞了幾年,有了許多經驗,可以寫出來,還是叫草案。法律也是如此。政策與法律都在我們身上,我們不搞誰搞呢?我們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不搞,總想有一天早上從天上掉下來一本萬法全書,不會有這樣的事,要一點一滴的積累。所以這個時期做政法工作的人,對每一件事都應該留心,想一想。不能說我們國家成立將近13年沒有什麼經驗,我們有經驗,還有在國家成立以前有各個解放區的經驗,也有一些已經成了法的。如憲法,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法,還有一些其它的法:《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還有《婚姻法》,這是民法的一部分。《婚姻法》可以說是人民政府的一個比較完整的法,這個法從中華蘇維埃政府時期就有了的,因為婚姻要自由。最近幾年,《婚姻法》沒有人宣傳了,有些基層法院根本不知道《婚姻法》是什麼東西,這也怪不得他們,因為那裡的幹部換了,現在可能連《婚姻法》的本子也沒有了。不知你們這裡有沒有這樣的事,如果有這樣的事,為什麼對婚姻案子不按《婚姻法》判呢?現在法院最苦惱的事,就是離婚案子,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法律規定離婚、結婚自由,離婚、結婚首先要男女雙方取得同意,這是基本的。有些地方不是這樣,對離婚、結婚案件的處理,不是把男方女方找來問他們願意不願意結婚,或者可以不可以合好,而是另外去找枝節。離婚問題,《婚姻法》規定,一方堅決要離婚,調解無效,可以判離。可是許多人不敢這樣判。法律又沒有規定一方堅決不離婚可以不離,如果有這一條,改判也可以。買賣婚姻不好,但是男女雙方同意,又何必追究呢?這是男女雙方的事,也是社會教育發達的事。去年12月我到湖南,湖南法院的同志同我講,××縣有5個婦女,因為要離婚,不准離,就集體跳水死了。法院為什麼不准離?人家要離婚,就讓他離,明天他們要合好,就讓他合。據說不準離婚有個理由,就是離了影響不好。結果一起死了5個人,那個影響就那麼好得很?北京有一個區法院,判處一個重婚案子,男方是個退伍軍人,以前在家裡討了老婆,退伍後在工廠裡又同別人重新登記結婚,隱瞞了過去結婚的事。後來鄉下的老婆找來了,辦了離婚手續已經走了,你們想一想這個案子應該怎麼判?區法院的同志怕影響不好,一定要把以後重婚的那個女的也判處離婚,說他們的婚姻不能成立。結果這兩個男女接到判決書的時候,兩人綁在一起跳井死了,並寫了遺書。這樣判是不近人情的。所以我說國法民情事本常,國法和民情是一起的。

  (六)兩類矛盾問題。

  這本來是一個難搞的問題,也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可是我們把它搞得更複雜了,不是說有混我為敵的事嗎?如何分清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請同志們好好談一談毛主席《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我也講不清楚。毛主席說:「什麼是敵人?什麼是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內容。拿我國的情況來說,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屬￿人民的範圍;日本帝國主義、漢奸、親日派成了人民的敵人。在解放戰爭時期,美帝國主義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是敵人;一切反對這些敵人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屬￿人民的範圍。在現階段,在建設社會主義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屬￿人民的範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

  中央規定:凡是敵我矛盾搞不大清楚的時候,應該作為人民內部矛盾來看待,不要把它排到敵我矛盾方面去。因為這裡面有各種不同情況,有的是一時意氣,或一時想不清楚,行動上涉及大是大非,可是能夠挽回過來,雖然已經達到敵我矛盾,但是搞得好,可以轉化,由敵我矛盾轉化為人民內部矛盾。毛主席在1949年寫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也講了這個事,那時候沒有提兩類矛盾,但講兩類矛盾的問題也是有的。大家知道,劉桂香到國務院貼標語,反對人民公社,這不是敵我矛盾?但是,劉少奇主席知道這個事以後,指定湖南省委第一書記張平化同志找她談一次話。這個女孩子敢於反映情況是好的,但是她對人民公社的認識是錯誤的。張平化同志找她談了話以後,據說現在這個女孩子轉變的很好。有些同志說,你這個傢伙寫反動標語,還要得?當然,看她的出身和原因,可以把她挽救過來,這樣的例子不少。我曾經找過區法院的負責同志談話,他也說兩類矛盾,某一種是敵我矛盾,說了很多敵我矛盾。我說,你提的這些,除了責任事故以外都是敵我矛盾,流氓調戲婦女也是敵我矛盾?他說,《人民日報》曾經說,流氓、地痞都是人民的敵人。這樣一來,敵我矛盾就太多了。經過大鎮反,現在故人是少了,至於舊社會遺留下的壞思想壞意識,那是要長期存在的,我們要把它改變。

  人民內部矛盾更複雜,有國家與國家的,有集體與集體的,有集體與個人的,有個人與個人的,有領導機關與被領導機關的,有上層建築與下層之間的。毛主席說,除了生產關係和生產力的發展又相適應、又相矛盾的情況以外,還有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又相適應又相矛盾的情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和法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的社會意識形態,這種上層建築對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這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相適應。但是,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存在,國家機關某些官僚主義作風的存在,國家制度某些環節缺陷的存在,又和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相矛盾。這就是說,現在的政法組織同現在的社會經濟基礎是不是有矛盾,值得我們想一想。法院有沒有這個問題,我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有的,這也是人民內部矛盾。我們平時不大想我們的機構同社會經濟基礎有矛盾的問題,值得我們檢討。

  有些地方講,人民內部矛盾就是不制裁,就是教育教育,說服說服。我看也不一定這樣。教育為主,人總要有點紀律,我們的法律也是管人的。毛主席說:「我們的目標,是想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那樣一種政治局面。」這就是說,法律還是需要的。但是,我們對於人民內部主要是教育說服為主,法律也講以教育為主。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有一段話,他說,在人民內部「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說服的方法,而不是強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受處罰,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這是若干個別的情形,和對於反動階級當作一個階級的專政來說,有原則的區別」。「對於反動階級和反動派的人們,在他們的政權被推翻以後,只要他們不造反,不破壞,不搗亂,也給土地,給工作,讓他們活下去,讓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他們如果不願意勞動,人民的國家就要強迫他們勞動。也對他們做宣傳教育工作,並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象我們對俘虜軍官們已經做過的那樣。這也可以說是『施仁政』吧,但這是我們對於原來是敵對階級的人們所強迫地施行的,和我們對於革命人民內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並論。」這就是說,對人民內部也有強制,主要是教育;對敵人主要是強制,也有教育。我們對敵對階級的專政,實際是什麼呢?是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反革命分子、地主階級在沒有摘掉帽子以前,沒有選舉權。人民有自由,他們沒有自由。對人民講民主,對他們不講民主。我們要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是不是同地主階級商量一下,把土地沒收好不好?你們贊成不贊成?地主階級怎麼會舉手呢!我們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不向他們講道理,他們要服從我們這一套道理這就叫專政。如果你搞得凶,我就殺你的頭。我們在開國的時候殺了一些人,不殺不行,不殺他們就要鬧起來。所以毛主席講,我們假如不專政,我們就要失敗。所以兩類矛盾的問題,特別是具體審判的時候要考慮。標準首先就是毛主席講的;第二是看這樣做發生的效果怎麼樣,如果發生的效果很好,就是做對了,如果發生的效果不好,就可能是做的不一定對。

  (七)勞動改造問題。

  現在法院不管勞改,但是勞改犯都是法院判決送出來的。勞改犯要勞動改造,因為這些人是舊社會過來的,思想意識同我們是對抗的,就要改造他。怎樣改造法呢?這些人多半都是剝削者,沒有參加過勞動,因此他們的意識形態是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態,現在要他們參加勞動,在勞動中改造,這是一個費力的事。不勞動,要強迫勞動。人類社會是勞動創造一切,不參加勞動,就不知道勞動的偉大。在1941年和1942年,延安搞「大家動手,豐衣足食」,很多同志參加生產勞動,也有很多學生出身的同志,過去對勞動不習慣。現在想一想,那時候我們所收穫的東西,不只是多打了幾石小米、多少蔬菜,同時,在參加勞動中間,同勞動人民接近或逐漸接近了,改變了思想意識。毛主席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講,他自己是從一個階級走到另一個階級,由非勞動階級走到勞動階級。我們現在講勞動改造,也包含這個意思,要使得他在勞動中逐漸改變他的思想意識。因此,對勞改工作要異常認真。因為這些犯人受舊社會的影響很深,思想意識很壞,要使得他們心悅誠服,來改變意識形態,這是不容易的事。我們也知道,有些勞改機關,沒有搞得好,只把強迫勞動變成強迫肉體勞動,肉體是勞動的,但總要注意方法,使得他覺得在這裡勞動1年、2年得到多少教育,現在思想改變了,這才叫改造。有一些大戰犯還改造好了,得到特赦,這些小犯人還改造不了?應該改造得了,主要是方法搞得不好。首先看判刑適當不適當,心服了沒有,根據什麼理由判的,使得他沒有話說,不僅是口服,而且心服,然後勞改機關給他人道待遇,把他當做一個人來改造。有的地方對勞改犯加刑,一加比原來判的還多,原來判了5年,一加就是10年、20年。我認為這樣辦也許有你們的道理,但是,應該想一想,我們是勞動改造的機關,一點也沒有改造好,而且比原來判的加一倍甚至加兩倍,你這個勞改機關自己考慮考慮,改造工作搞得什麼?中央現在有個意見,勞改機關是改造第一,生產第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有規定,「對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和勞改機關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為什麼這樣規定?就是防止我們改造的不好。這一點值得想一想。

  (八)社會上各種案件增多的問題。

  現在經濟困難,犯法的人多,法院甚至公安機關也感到手忙腳亂。怎麼辦?我想不管它出了多大的問題,總之,絕大多數是人民內部的問題。有幾個方法:(1)屬￿人民委員會管的。這幾年基層政權放鬆了。我國是人民民主共和國,是人民作主的國家。人民作主,從全國和省來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問題就在基層政權。基層要是真正實行民主,人民起來管事,當然是有領導的民主,共產黨領導的對,我服從你。所謂民主集中制,不是難搞的事。在剝削階級當政的時候做不到的,我們做到了。我聽到一個地方一個生產隊反映的情況,那是一個災區,有偷摸的現象,他們就把這個問題交給社員代表大會自己討論,自己通過。他們說,我們不要偷摸人家的東西,人窮的有志氣,大家想法渡過災荒,如果大家不守秩序,偷偷摸摸,人家生產不好,你也生產不好,你也偷,我也偷,結果就沒有偷的了。最後他自己訂出條約,效果很好,很少再發生偷摸案子。這個道理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人總是想活的,但不想靠偷來活的,過去為什麼不可能做到?舊社會有貧富區別,有的人很富,有的人很窮,不偷是做不到的。現在農村裡面貧富差得不多,有的勞動力強一點,搞得多一點,有的勞動力少一點,搞得少一點,只有這樣的區別。當然,最困難的,大家可以幫助一下。(2)在農村裡面,主要是依靠生產隊,哪裡的社員管了事,哪裡的幹部是人民選舉的擁護的,不是假選舉的,那個地方就團結一致,事情就少了。在城市裡面,可以依靠居民委員會來搞,這樣可以把許多要發生的問題擋住不發生了。所以基層政權是最要緊的。1953年,少奇同志搞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時候,曾經發過一個對於基層政權選舉的指示。為什麼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沒有選舉指示呢?因為基層選舉比較複雜。現在基層選舉由民政廳管,可以看看那個文件,那時基層政權是鄉政府(內蒙也有鄉政府,也有蘇木政府),現在基層政權是公社;過去的人民代表大會,現在是社員代表大會。不管名義怎麼變,內容是一樣的。我們可以依據「農村人民公社六十條」所規定的制度來做,這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不可能想像,那個地方的人民當了權,那個地方勤勞人民不會選舉幹部,農民對選舉幹部到是認真的。社會上總要有百分之幾的人犯罪、違法亂紀,還有一些糾紛,其中,有民事糾紛,也有犯了刑事罪案的。(3)依靠調解委員會。很多事情可以依靠調解委員會解決,因為調解委員會是本地人,都很熟悉,又是推選出來的,大家信服的人,正派的人。我相信好多民事糾紛可以在這裡解決,那些輕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在這裡解決。如果說基層政權是第一條防線的話,那麼調解委員會是第二條防線。

  第三條防線調解委員會搞不了的,那就是依靠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又調解又判決。人民法庭要依靠群眾。我在湖南看到,一個人民法庭人少,不依靠群眾,怎麼辦案?就要同群眾商量,這是一條;第二條他們沒有教條主義,人民法庭的幹部是新的,不好的是經驗太少,好的是沒有教條主義。長沙金井人民法庭辦了很多案,其中有的是傳訊,教育一頓;有的是取保,要保人幫助他變好。取保是一個辦法,不輕易關人,舊社會也不是輕易關人。因為關人問題很多,(1)要給飯吃;(2)人關起來以後,他家裡勞動力少了,老婆、娃娃生活困難。所以案子不重大的,可以取保釋放。呼和浩特市長阮慕韓同志,他在石家莊當法院院長時告訴我,他那裡每天有審判員值日,凡是收到的案子,當場收當場看,有的就說你這件事不要告了,經過說服,人家就不告了;有的打電話叫被告來,把事情講清楚了;有的就告訴他那個日子來。這樣解決就不成案,不要搞什麼判決,差不多90%的案子可以不成案。我說你們可以不可以找幾個例子你看看?後來他們拿給我看了,確實如此,有80—90%的案子可以不成案。

  除了以上三道防線以外,剩下的要成案。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要起訴,檢察機關要提出逮捕,法院機關要審判。我看,如果按照上面三道防線做工作,到法院來的事情就不會那樣多。

  最後,講一講其它幾個問題。

  (1)什麼叫投機倒把?在座的同志能不能回答的出?我也回答不出。投機就是有一個機會可以投,根本問題是把「機」堵塞。倒把又是什麼意思?這些搞不清楚。你們判案的時候,隨便拿投機倒把的帽子加在人家頭上,那個人對這頂帽子恐怕也不曉得是什麼意思。你們判案的人對這頂帽子也不曉得是什麼意思,就判人家的罪,這要想一想。

  (2)什麼是舊法觀點?在反對舊法觀點的時候,也不曉得反對一些什麼。現在一問,當時被批評的人,也不知道什麼叫舊法觀點;當時批評人的人,也搞不清楚什麼叫舊法觀點。大家想一想,舊法觀點是有的。什麼是舊法?我個人想的也許不對。國民黨《六法全書》是舊法,《大清律例》是舊法,書經上還有一篇《縲刑》,還有法西斯法的觀點。蔣介石的《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就是法西斯法。蔣介石在民國十三、十四年有一篇講話(在蔣介石言論集記載),他說,世界上有三種主義:一種共產主義,一種資本主義,一種法西斯主義。中國適宜法西斯主義,不適宜共產主義,也不適宜資本主義。所以他派人到墨索里尼、希特勒那裡學習。我們現在有沒有法西斯法的觀點?也不能說沒有。有些地方冤枉了好人,有些地方甚至於收集假證據,這是法西斯作法。江西有一個地方,小孩子偷東西,把他的手指頭紮破,就是法西斯的作法。有沒有封建社會的法律觀點?有,如青海,還有其它地方,儘管沒有學過封建社會那一套,可是有這個觀點。比如刑訊逼供,屈打成招。你們看戲,可以看到問案的時候,旁邊有幾個帶大紅帽子的,拿著大棍子,一喊用刑,上面丟下一根簽,他就打。如果有刑訊或變相刑訊,這還不是封建法律觀點?資產階級法律觀點對我們是相近的,有些人迷信這個法,比如,法律上沒有明文的,就不能治罪。現在我們沒有明文的就不治罪的舊法觀點是有的。問題是如何去瞭解它。

  (3)變相捕人問題。一拘留變成逮捕,本來規定,一個人犯了法,非拘留不可時,公安部門在24小時內提出逮捕不逮捕,檢察部門在48小時內提出逮捕或釋放。現在老百姓無法分清到底是拘留還是逮捕,總之,一關就是幾個月或者年把。這對人民法院來說,與保護人民民主權利是相違反的。

  (4)集訓問題,實際上是集中整人,變相拘留人。中央已經決定停止。勞動教養本來是好事,可是變成犯人,所以說只好停止。

  (5)「三少」政策問題。控制殺人、捕人、關人,中央提出百分之幾、千分之幾、萬分之幾,目的是少捕、少殺、少關。本來應該依照政策要捕的捕,殺的殺,關的關,因為我們今天工作還不是那樣好,所以中央提出一個控制數字,不要超過。

  (6)關於長判問題。原來講少殺長判,就是說,應該殺的人不要殺,把他判的長一點。有些地方對此有誤解,認為少殺是一回事,長判是一回事。少殺,要中央批准,還可以殺,不能亂殺,最後判死緩或無期徒刑。長判,就都判的長。內蒙古地區判長期徒刑是最少的,判五年以上徒刑的占20%幾。有些地區判5年以上徒刑的占70%甚至80%。有個別地區判刑起碼是5年,叫做「甯左勿右」,「左」是方法問題,右是立場問題,一說立場問題,大家都怕,只是把人民的自由就丟在一邊了。內蒙地區判5年以上徒刑的占20%幾,也不要滿足,是不是都應該判的這樣多?我曾經在一個地方講過,你們知道不知道人在社會上有多少個10年?好象有些人不懂這個事。人在世界上有幾十年,他犯罪的時候正是20歲、30歲、40歲,犯了一點不大的罪過,一下判10年、20年徒刑,人還有什麼希望呢?現在資本主義、法西斯,對於共產黨、愛國者經常是這樣判的,最近報載葡萄牙有一個人60歲,還判幾十年徒刑。要知道,判了刑就是對人一個很大的懲誡。舊社會講判刑,是牢獄之災,「八字」註定,人們把坐牢看成是最大的問題。

  總之,我今天講的這些,我感到有許多問題要考慮。因為政法機關的任務,拿憲法看看,國務院是一章,下一章是人民法院,再一章是人民檢察院。我們是一個大的機關,任務很大,檢察院的任務也不小。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檢察權」。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二條規定,行使下列職權:(1)對地方國家機關的決議、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實行監督。(2)對刑事案件進行偵察,提起公訴。(3)對偵察機關進行偵察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同勞改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6)對有關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權提出起訴或參加起訴」。因此,政法機關、政法幹部要加強。最近少奇同志講要加強政法機關。又講,精簡的時候,不要把法院、檢察院的人精簡掉了。要加強政法機關,包含兩個方面:一個是人的質量的加強,我們負這樣大的責任,一定要有很強的幹部,要資格很老,經驗很多的幹部。比如審判員,舊社會叫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員,在舊社會叫大法官。另一個是人數不能太少,太少了,工作做不來。將來可能要把一些案件提到高級法院來審,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監督全國的司法工作」。過去最高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是怎樣監督呢?坐在屋裡監督,又不去看,又不去瞭解情況,所以人的數量要多一點。此外,做政法工作的人要學習。首先,把黨中央和毛主席的有關文件學好,提高自己。其次,在各種工作活動中間,總結經驗,提高自己。所以,就要有些身強力壯的人才行。湖南省人民法院院長對我說,要增加人,有一個條件,不要派紅領巾到法院工作。想來那裡是有派紅領巾當審判員的情況,紅領巾當審判員,太沒有經驗了。但是派我這樣的白鬍子,也不適宜。適宜的是象你們30歲以上(50歲到60歲還行)、精力充足、社會經驗多的人。

  我講的這些對不對,大家想一想。不要認為我講的對,我也許講的完全不對。如果我講的不對,你們認為對,你們自己負責任,將來不對了,不能說這是謝老在這裡講的。這個事情我有經驗,我去年在西安看了一個案子,一個人向毛主席寫信、向最高人民法院告狀,被扣留起來,判刑由無期徒刑判到死刑。我說,這個案卷怎麼能存到檔案室?將來幾十年以後,我們這些人都死了,有人來翻這個檔案看,他說你們這個時代是什麼時代?向毛主席寫個信就犯了罪?向最高人民法院告個狀,你們也不把狀子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反而把他扣留起來。這樣一說,他們還不聽,沒有改,第二次說了,他們才改了,這一改,這個人就沒有罪了。可是,他們在案卷上寫了,這是謝覺哉同志在這裡講的,這個案子判錯了,所以就改了。為什麼這樣寫?就是準備在反右傾的時候,反不到他。如果反右傾也要反的,事情是你們搞的,你們獨立審判嘛。希望大家想一想,講得不好,供同志們參考。

  (1)這是謝覺哉在內蒙古政法黨員幹部會上的講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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