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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任弼時的信


  (一九四八年二月十四日)

  弼時同志:

  在複查成份中,有些同志主張以1940年為界,或由1940年上推3年是地富的即為地富,或由1940年下推3年是地富的即為地富。二者都不合實際。這裡地富落為農民,大多是減租減息以後,又加上公糧負擔及調劑土地的關係,如以1940年前3年算則仍是追歷史,實際上等於肯定化形地主與化形富農的說法;即以1940年後3年算,也會有好多土地已經轉移,經濟已經衰落而又勞動了3、4、5年的過去地富,仍被定為地富。正當的辦法,以從土地改革時始(或五四指示時始)向上推算一定年限為好,仍連續過地富生活的是地富,連續靠自己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改變成份。至於有些勞動雖久而意識壞的,政治上可暫不予以一般農民待遇,而經濟上則不予以打擊。

  1933年文件上說的暴動前,我們的瞭解是指土地革命前。而我們這裡政權的成立,並不等於土地革命,1942年減租法令,也還不是土地革命。故不能把那文件的「暴動」與這裡的「新政權成立」混為一談。這一問題對分階級很重要,中央似應有一指示說明為好。如何:盼裁示。

  謝覺哉194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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