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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資格


  (一九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能夠享有公權的國民,叫做公民。公權是什麼東西?是國民對於國家地方參議和監督的權利。這個權本來人人都有,但不及法定年齡,同他種法定資格的,不能行使。所以國民當中,有能享公權的,有不能享公權的;能享公權的那一部份人,就叫做公民。普通各國法律上所說的公民,大概是專指男子,男子又要具備下列各項資格:(一)年齡:年紀小的人,知識能力都沒發育,不曉得什麼事,所以我國曾規定有選舉眾議院議員的權的,要滿21歲,被選做眾議院議員的,要滿25歲,被選做參議院議員的,要滿30歲。因為責任既重,自然要年齡大一點的人才行。(二)籍貫:行使公權,是去參與國家的事,當然以本國人為限;若就一地方講:就是本國人,也要他在本區域內住居若干年以上,才得為本區域的公民。因為在這一區域住得久,而後利害乃為密切。(三)學識:公民只要明白通常事理,不必有專門的學識,但也要有小學校畢業,或有小學校畢業相當的程度才行。(四)經驗:辦事固然要有學識,但也要有經驗,如曾做過官的,辦過地方公事的,於地方的利弊,曉得詳悉。所以經驗也算是公民資格之一。(五)財產:有動產(工商資本等)不動產(土地房屋)若干以上的,因為他負擔租稅要重些,他對於國家地方的關係就密切些。所以規定有財產若干元以上有選舉權;若干元以上有被選舉權;且分別等第,最富的人1票,當得別人幾票。

  以上5種資格,除年齡、籍貫,是公民的根本條件一定要具備外,其餘3種,只要有1種就夠了,不必兼備。

  此外尚有幾種公民資格受限制的,如現任官吏,應當停止他的公民權;現任海陸軍軍人,應當停止他的公民權;各學校學生及小學校教員,應當停止或限制他的公民權,這些人雖具備公民資格,而以限於職務,不能行使。此外尚有犯了罪被褫奪公權的;受破產宣告的;有精神病的,都不能有公民權。今把公民資格,列表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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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從前公民資格的規定,這回湖南制定「自治根本法」,關於公民資格,未免太嚴了一點,應當改正一下,才合得平民政治的精神。

  以上已把公民的意義,同各國法律所規定的資格,大略說了一下,我湖南這回制定自治根本法,免不了也要把公民資格以明文規定。但是資格的限制,還是從嚴?還是從寬?我以為除「籍貫」、「年齡」是必要的外,其餘都是應當商榷的。

  (一)從前公民以男子為限,世界上有男即有女,在人權上也沒有等級之可言。女子所貢獻於社會的,又未嘗讓於男子,以道德論,那匡救男子之惡的,全在女子,為什麼法律上把女子的公權剝奪?現在歐美女子參政運動,半已成功。有人說是女子程度問題,我說是人類懺悔從前不平等的罪惡的覺悟。若講到程度,中國的蠢男子無千可萬。除非仍行君主專制便罷,若要立憲,你可剝奪他的公民權麼?女子未嘗更蠢於男子,怎麼要說他不配?

  (二)財產:列位都曉得國家是人人有份的;國家弄得好,人人受益,弄得不好,人人受害。國家要錢用,人人都要直接間接負擔租稅,國家有危難,人人都要出力去保護——當兵。為什麼國家的政事,卻只許一部分發財的人去干預?他們既有錢,又有勢,望他替貧農來說話,自是很難。貧民生活本不安全,又不准他有發言權,世上不平等的事,孰甚於此!

  (三)學識:這條限制,頗有點道理,但是定一個什麼學校畢業的標準,那我就要問現在湖南3000萬人,在國民學校畢業的有好多?在高等小學校畢業的有好多?我怕總不過十分之幾,何況在人的好歹,本不在畢業不畢業。幾多鄉里老倌,心術純正,明白大體。幾多高等學生,壞俗傷風,搗鬼造亂。當公民的,本不是去應國文科學的考試,又何必去管他畢業不畢業,識字不識字。

  (四)經驗:這條沒有道理,要有做官經驗的才去做得官,那就要有選舉經驗的,才可以去選舉,充其量就要有共和經驗的才可以共和,有自治經驗的才可以自治,這豈不是笑話嗎?世事是天天變化的,人類應付的法子也就跟著變化,怎麼把經驗列做公民資格之一。

  照上面說來,要實行平民政治,就要打破公民資格種種限制,只要是湖南人,年齡在若干歲以上,不患精神病,沒犯罪褫奪公權的,不論男女貧富,都一律有行使公民權的權利,這事是我們要注意的。不然,口裡只管喊「湖南3000萬人」,其實能與聞政事的不過百分之幾,那就很犯不著!

  (載1921年3月18日—19日《湖南通俗報》署名:覺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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