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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制定革命法規條例


  由於蔣介石不斷對根據地連續發動反革命的軍事「圍剿」,因此中央蘇區許多必須的工作比如法制建設還沒有來得及著手進行。覺哉協助毛澤東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令和條例辦法。

  覺哉當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而這些法律知識主要是從實踐中來。最初接觸法律,是年輕的時候,他常常見義勇為,幫助窮人打官司;後來,他的一位同學成了法律學家,他得到了這位同學的具體指導;而使他日趨成熟的是一九二七年擔任湖南省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委員時,為了執法,他閱讀了一些法律書籍,查閱了一些案例;到瑞金不久,他就在根據地區域內進行過幾次考察活動,如一九三三年夏,他到福建河田對於一些好經驗,好辦法,作過研究和總結。當時,方志敏領導的贛東北根據地是經驗較多的地方。覺哉雖未見過方志敏,但讀過方志敏親自起草的一些重要文件。他認為:「那些文件都是用農民易懂的字句,寫出人們的情緒和切實可行的辦法,以解決當前的實際問題,指出奮鬥的光明遠景。」

  中央蘇區《選舉法》是由覺哉參加制定的一項重要法規。這項法規的制定,對於無產階級的政權建設,對於重視與維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有著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蘇區人民正確運用自己的民主權利,在頒發這項法規的同時,覺哉在蘇區的一九三三年出版的《選舉運動週報》上發表了《勞動的人才有選舉權》一文,對《選舉法》的內容作了全面的介紹,他指出:「選舉法上規定,一切被雇傭勞動的及其家屬,一切自食其力的及其家屬,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那些靠剝削為生的地主、富農、資本家,都要趕出政權之外」。他還這樣告訴人們:「世界上的一切,是勞動者創造的,應該歸勞動者自己管理。應該把不合理的舊世界——勞動階級反被不勞而食的剝削階級所壓迫的舊世界,打得落花流水。同時為著鎮壓已被推翻了的地主、富農、資本家謀反的企圖,我們——工農階級要嚴格剝奪敵對階級的選舉權,而努力發揚自己階級的選舉權。」「勞動人們的地舉權,是用鮮血和頭顱換來的,每個勞動者應該不放棄自己的選舉權,應該為選舉運動的勝利而努力奮鬥。」

  覺哉參加起草的其他重要法規述有《土地法》、《勞動法》、《稅收條例》、《婚姻條例》等。同時,他還協助工農民主政府最高法院院長何叔衡起草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犯條例》等。

  這些法規、條例的制訂和頒發,對於中央革命根據地的鞏固和發展,起到明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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