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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王碧華的女權運動談


  (一九二三年十月十日)

  王君碧華最近在答《時報》記者的談話中發表對於女權運動的意見(載第六號本報國內婦女欄)。伊的意見大概可以分為兩層:即(一)謂女子與其為議員,不如參加國會秘書廳。蓋國會為全國立法最高機關,女子得以插身其間,則其他行政機關將來自不難有女子活動的餘地;(二)謂女子在家庭經濟上負責較輕,可無貪婪情事,同情亦較男子為優,最宜於為親民之官。把伊的意見歸納起來,就是說女子與其從事立法運動,不如從事做官運動的切實。所以伊說:「歐美婦女雖有爭參政而無爭為行政人員者,然其最近潮流或竟將舍空談而務實際。」

  我以為廣義的參政運動當然不能把做官除外,在理論上我們相當贊成王君的主張,但對於王君重做官輕立法顛倒軒輊的意見,不能不加以討論。

  吾人欲知立法運動和做官運動的價值孰大孰小,該先明白女權運動的意義。所謂女權運動乃完全由於解決性的特殊問題而起。性的特殊問題絕非專屬某幾個婦女或某部分婦女的問題,乃指普遍婦女全體的問題,或表面上屬￿某幾個婦女或某部分婦女而實際則含有全體的普遍性者。故女權運動的意義在於免除性的壓迫,發展男女同等的本能,和爭回婦女應有的人權。法律制度為社會生活之模型,人的思想行為常常要受這種模型的限制;立法運動系從根本上創造保障女權的法律,以新模型代替舊模型,其效力之普遍偉大,自然不是僅僅適用于少數婦女的做官運動所能比擬的。

  例如王君被選為浙江省議員,在浙省議會代表浙省婦女規定女子財產權,這種運動成了功,馬上就有普遍資產婦女全體的利益。失敗了,也可引起資產婦女全體的同情和憤恨。這樣才能形成大群眾的婦女運動,而這種運動也全靠大群眾婦女運動的後援才能成功,這是女權運動的特性,與婦女個人活動迥然不牟的地方。

  另一面說,如果王君按照自己的建議得插身于國會秘書廳,至多可以表示王君個人的文才,或以同寅的關係,介紹幾個女友,在各行政機關謀一位置,與大多數婦女原不相干。這樣的做官運動盡可依官場習慣,憑個人的外交手段和特殊勢力,尋一條終南捷徑,並用不著婦女群眾,而婦女群眾也決不願管這些不幹自己的閒事。試看各國熱中做官的婦女,簡直是與婦女群眾風馬牛不相及。伊們開始冒著女權的招牌,結果只贏得一身官僚氣,白的進去,黑的出來!蓋在吾國今日官場的腐敗環境之中,就是頂天立地極有操持的人加入去後,也免不掉要身敗名裂,一事無成,何況我們這些初出茅廬的婦女那能覷破他們的八卦陣,故就事實說,做官運動只是拖泥菩薩下水。

  然而以今日中國社會意識的混沌,大多數心理並不懂得女權是什麼,而女議員又往往孤家寡人,受議會多數頑固的壓迫,立法運動究竟能生多少效果呢?況且當此千變萬化的政局,即使立法運動成了功,誰能擔保不終於是白紙上的黑字?然則舌敝唇焦,費盡氣力爭來的條文,不仍是一場冤枉嗎?實際不然,我前面已經說過,立法運動是以法律上建設保障女權的新模型,其成其敗,于婦女全體的利害息息相關。正惟其如此,所以能夠形成大群眾的婦女運動,正惟其如此,所以能夠有大群眾的婦女運動為之後援,這是女權運動的特性。然則我們可因湖南議會有了女議員王昌國便說湖南有了女權運動嗎?不然不然,因為王君並未代表婦女群眾的利益,縱然有過一度廢娼的提議,然而始終與婦女群眾未發生關係。我們最近只看見湖南省議會有一個女性參加,湖南各行政立法機關多多少少有幾個女性插足,卻並沒有看見湖南的女權運動。牽強點說,湖南的女權運動在制省憲的時起過一次,現在女性勢力稍微擴張,也都是食從前的立法運動之賜。然而其中有件最可注意的事,就是實際有利於資產婦女全體的女子財產權已經爭回而列入憲法的,不久又被頑固先生們把他輕輕巧巧地取消了。推其原故,不能不怪少數從事運動的婦女缺乏對於婦女群眾的宣傳。所以伊們一離了湖南,這條實際有利的條文便馬上取消,竟無人過問。如果是真由大群眾的婦女後援的立法運動得來的,我敢說誰也不敢更改。即使行政不能擔保立法的執行,然而可以社會的實力取得之。退一步說,縱令不能馬上取得,而婦女方面必愈感性的壓迫,而愈團結於女權運動的旗幟之下,婦女運動的潮流必轉因此愈激愈高,為將來一鳴驚人的醞釀,立法運動雖不能馬上奏功,也是頂有意義的。

  總之,女權運動的團體或個人必隨時隨地關顧婦女本身的利益——尤其是要著眼到婦女的大多數,才不失為女權運動的意義。轉質王君,以為何如?

  (載《婦女週報》第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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