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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夜間動作的戰術


  關於夜間動作的戰術(1)

  (一九三四年一月五日)

  第一,我們戰術的基本原則,就是實施迅速突然的機動,特別是突擊隊的翼側。在敵人使用空軍偵察和轟炸,而且每天在到達的地點構築堡壘的條件下,我們的機動常不能出敵意外,相反的,敵人卻從堡壘出來夜襲我們的部隊,而我們沒有訓練部隊來對付敵人的夜襲。於是,我們在日間進行戰鬥便遭受了過分的損害,混亂了自己的戰鬥隊形,甚至有時不能遂行所受領的任務。

  第二,我們紅軍應漸次學會夜間動作的方式,並特別儘量應用夜間來移動和衝鋒。夜間動作的基本前提,就是我們指揮員、戰士所具有最高度的勇氣、地形的熟悉和嚴格的戰鬥紀律。

  夜間動作的特點如下:

  (1)免除空中的偵察,使敵人不能及時知道我軍的運動和企圖;

  (2)免除空中的轟炸掃射,使我們缺少經驗之戰士的精神上不會受到影響,也不會遭著過早的損害,也不會紊亂秩序和感覺敵軍技術的優越;

  (3)敵人的堡壘在看不見和難看見的條件下,是會部分地喪失其應有的價值。因為敵人守備隊的主力正在休息,預備隊在夜間又調動得慢,則我們可在此時隱蔽地接近他,突然衝鋒而奪取之;

  (4)敵人優越的技術兵器,特別是機關槍的火力失掉了效用,射擊命中也等於零。因此,我們的部隊在預先火力戰鬥中,就可以節省時間並節省自己有限的彈藥,而能實行接敵和衝鋒。

  第三,在另一方面說來,諸部隊及諸分隊的指揮人員及政治人員,應估計到夜間通訊聯絡、標記、地形都感困難,而戰士的精神又欠冷靜,於是夜間動作就不容易指揮部隊。因此,在每一次動作中、每一個分隊中,都要擬出周密、詳細的動作計劃,特別要注意保持次序、聯絡及隱蔽運動。當夜間動作時,政治工作幹部應隨著諸戰鬥進行不斷的、靈活的政治工作,是有決定意義的。

  除此以外,必須講究並熟悉夜間戰鬥活動特別的方式,也只有經常的、有方法的實習夜間動作,才能保障其確實的成功。

  第四,夜間動作應分為下述的五種:

  1.接敵行進;

  2.進攻(拂曉進入衝鋒地的接敵運動);

  3.夜間衝鋒(襲擊);

  4.

  5.退出戰鬥。

  在我們現在的條件中,整個的兵團(師和軍團)都可以實行各種的夜間動作,但必須根據總的計劃,給諸分隊(營、團)以某種獨立的任務。當夜間衝鋒(襲擊)時,凡派出的諸步兵分隊(連、營),都應以本身的力量來獨立解決某種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指揮的特別困難,要使用整個的兵團是不適宜的。

  第五,夜間行軍是隱蔽我軍移動,不受敵人空中偵察最確實的手段,同時可使敵人不明我們所預定的機動。因此,我們紅軍應隨時採用夜間行軍。既然這樣,那無論部隊或兵團的大小如何,日間都應隱蔽地配置休息。

  當夜間行軍時,必須採用下述的方法:

  1.預先派出道路偵察,以免在夜間迷失道路。政治人員及工兵人員應派到偵察隊內去,以便保守軍事秘密和修理難走的路。

  2.應從當地的居民中,找出可靠的嚮導員,並分給各部隊。

  3.必須加強直接警戒的編成(前方、側方、後方的警戒)。這些警戒只須派出步兵,勿須附於補充的火器。警戒部隊與被警戒部隊之間,以及在縱隊之內都要縮短距離。

  4.加強通信聯絡,用聯絡複哨來保持聯絡,其相互間的距離以能保持視號通信或音響通信為度(相隔五十至一百米達[1])。對於道路交叉點應設立容易看見的路標(標識符號、標誌哨員或約定記號),以免搜索道路,因而阻滯部隊的運動。

  5.縱隊應集中運動,而不應有很大的間隔。如可能遭遇敵人時,則應撥出行李及後方機構編為一隊,使其在有力的掩護之下,隨部隊後尾跟進或取平行路(在無敵人的一面)並進,總之不可使其插在部隊中間行進,以免破壞次序,以及與敵人遭遇時妨礙部隊的戰鬥準備。

  6.應遵守嚴格的行軍紀律。禁止吸煙、大聲講話、發口令、燃火、點燈,非有上級首長的命令,不得射擊之類。

  7.減少甚至不要小休息,以免戰士打瞌睡,大休息則完全不要了,在高原地上不可停止,以免顯映人影於空際。挨近敵人的部隊即被指定為值班部隊。

  第六,夜間進攻(接敵)。夜間進攻應在拂曉時(在拂曉前或在晨霧的掩護之下)完成之,以便出敵意外施行衝鋒。因此,必須極端的、隱蔽地接近敵人直到投往衝鋒的距離(即離敵人陣地五十至一百五十米達)。

  在這些情況下,軍團及師的任務應分給各團,因為在團以上的運動和作戰太難指揮了。

  團是按營疏開行進,通常是兩個營為第一梯隊,同時每營採取的寬度,不得大於二百至三百米達,第二梯隊則在第一梯隊後二百至三百米達距離處行進。

  運動的方向應是最簡單正直的。在團和營的範圍內,不應有任何複雜的機動。

  運動絕對的靜肅,是隱蔽接敵的基本前提。

  在營和團的範圍內特別重要的事,就是要遵守下述的方法:

  (1)預先要做的是:

  一、選擇夜間接敵的出發地,並偵察到達該出發地的道路。

  二、如日間進到該出發地不能避免敵人的觀察時,則在黃昏時行之。

  三、對於敵人日間或晚間的偵察和警戒,應壓退之於適當地區,以使我主力能秘密佔領衝鋒出發地,還要偵察接敵運動的地形。

  (2)預先偵察的事項:

  一、營及連動作的地域,及如何隱蔽地進到各該地域(地域的選定及其標示,並要搜索到達各該地之便利隱蔽的接近路)。

  二、諸部隊運動,在一定的時間內應採取齊頭並進的特點。

  三、營及團屬重機關槍的陣地和醫術救濟所[2]。

  (3)在敵人未開火之前,不可射擊,即或要射擊時也只有在最短的距離內,以看見的程度來決定。

  (4)每營在自己前面約五百至一千米達的距離之處派出偵察隊。每連則在其前面及暴露的翼側約一百米達之處派出警戒的偵察群,並用聯絡複哨來保持聯絡。

  (5)連及排都應依照地形的條件及黑暗的程度,來決定按分隊疏散地行進,或者以各排成蛇形隊形行進,指揮員則在各該分隊內先頭行進。第二梯隊的連、營,一般行軍序列行進的方向,是以行進的分隊為基準。

  (6)當夜間接敵時,只有戰鬥的諸分隊才能參加,一切不使用的火器、服務人員及擔子等都應在後面,以免阻礙運動,而便於接連的開始戰鬥。

  (7)一到預定的地區(衝鋒出發地)時,即應仔細地分配兵力及火器。如照總的計劃是預定速度轉為夜間衝鋒時,則應不失時機地開始衝鋒,使敵人來不及準備戰鬥。如要等至拂曉衝鋒時,則諸戰士應配置于隱蔽的地方,以避免敵人射擊,並應保持靜肅。每營應派一個或兩個戰鬥警戒排,每連則派出警戒偵察群,以防敵人發現了我們的部隊而首先開始戰鬥,至於暴露的翼側必須派出警戒。

  最好是不要過久推遲衝鋒,因為諸戰士長久停頓,必然感覺疲勞,且在敵人的近前神經緊張易受驚感。這些現象都是減弱諸戰士應有警惕性,並且敵人過早發覺我們企圖的危險也增長起來。

  第七,夜間衝鋒(襲擊)。當敵人部隊配置休息或是在堡壘內任守備隊時,則應對之實行夜間突然的衝鋒。雖然夜間襲擊敵人運動中的部隊是最有利的,但是這種機會是較少的了。

  在敵人第五次「圍剿」中,敵軍所採用的戰術,是早晨三四點鐘出發,分地區和分梯隊前進,而下半天則在宿營地築堡起來。依據這種戰術,夜間對敵人的縱隊突然衝鋒是有可能的,並且我們也應採用一切的手段在拂曉襲擊敵人(就是第一梯隊也好)。

  要隨時順利地進行夜間衝鋒,最好是敵人沒有照明兵器(照明火器及探照燈等)和我們預先仔細研究敵人的配置(部署)及其接近地,縱使敵人有了照明兵器,這並不是完全不能實施夜間衝鋒,不過是困難些罷了。因為在隱蔽接敵時及在開始衝鋒時,也就是白刃戰鬥之前,敵人是不能使用照明兵器的,同時使用火器也是極有限制的。當敵人使用照明兵器時,自然地暴露了我們的配置,但同樣也暴露了他自己的配置。

  當夜間衝鋒時,應特別注意下述的事項:

  一、突然的衝鋒,是基於使用白刃戰鬥之有生力量的突擊上,預先不應有任何的火力準備,以便於忽然間抓著毫無準備的敵人,可是機關槍應準備好,以便在突然衝鋒失利時來使用它。

  二、夜間衝鋒應由營及連的小部隊實施之。如使用師或團的時候,則對於每個分隊應給以獨立的具體的任務,要他用自己具有的兵力和兵器,來解決這一任務。

  當進攻敵人堡壘(支撐點)時,則指定某一分隊衝擊某一點。為要保障勝利起見,必須具有大於敵人二至三倍的兵力,這就是說如敵人的堡壘有兵一連時則派一營,如有兵一排時則派一連等。為要通過敵人的阻礙物起見,則每排或每連應附於半個或一個工兵班,隨帶器具(特別要用來通過外壕的二至三米達長的木板)。對於前方的諸排及諸班,應給予手榴彈,使其能迅速地征服敵人守備隊抵抗的企圖。

  三、接近敵人以及衝鋒之際,應絕對的靜肅起來,不要呐喊,不要射擊,不拋手榴彈。當敵人堡壘前面的地雷爆炸、敵人開火及其發出警報時,我們不僅不應停止運動,相反的應趕快運動,並且像日間一樣,在自己火力援助及拋擲手榴彈之下,一下子投入衝鋒。以這樣的進行衝鋒,我們所受到的損害比退卻或停止時要小些,雖然勝利的機會是減少了,但還是有勝利的機會。

  四、一切的運動及動作,應力求簡單。不應有任何的機動,諸分隊應對直行進,營則分成連,連則分成排,排則看地形成一路縱隊或諸班並列的縱隊。

  約在一百米達距離的前面時派出有警戒的排,或班抑或偵探組,他們同時是標定衝鋒之分隊的方向,並有聯絡複哨與之保持聯絡。這些警戒部隊的任務,是要迅速無聲地捕獲敵人的觀察哨、潛伏偵探或偵探組。

  五、以整個的部隊或兵團,同時對幾個地點實施夜間突然的衝鋒時,則諸分隊應准定時間齊頭運動,以便同時對幾個地點進行衝鋒,否則衝鋒某一點便是驚醒了其他的守備隊而失掉了突然性。

  六、衝鋒部隊一佔領指定的衝鋒點時,應立即整理就緒,鞏固所佔領的地點。第二梯隊應以其生力的部隊與敵人的退卻部隊、預備隊和增援隊繼續戰鬥。

  在特殊時機,我們消滅了敵人,因受敵人主力的威脅,是可以放棄已佔領的陣地,但這只有依照上級的命令而且是不能保持這個陣地時,才容有這樣的動作。此時應破壞堡壘,即使破壞一部也好,並撤走受傷人員、俘虜、戰利品,務須拂曉前離開夜間的衝鋒地域。

  當衝鋒失利時,亦應照上項行之,而不應重複無勝算的衝鋒。

  第八,夜間防禦。為要使用整個部隊和兵團(團、師、軍團)扼守堡壘地區或支撐地域,或在敵人有可能夜間來進攻我們駐地的部隊時,則我們應組織夜間防禦。

  步兵諸分隊擔任警戒(軍士哨、小哨、連哨、前哨)時,則夜間防禦是被其普遍採用的。

  一、當在支撐地域防禦時,則首先應依據一般的任務定出防禦計劃,並按照偵察得來的情報隨時補充之。這一計劃應根據明確的估計敵情、自己兵力和地形而定。

  1.使用什麼兵力和兵器來防守支撐點;

  2.當敵人進攻的某個時期,應該射擊諸道路或地區的某點和某段,某些機關槍應向什麼地方射擊,依照怎樣的約定記號來發射和停射某個地區;

  3.前方部隊(偵察隊、警戒偵探群和潛伏偵探),應在什麼時候經過什麼道路,往什麼地方撤退,以免封鎖我們的火力;

  4.第二梯隊的任務應依照什麼信號向哪些道路調到前方;

  5.規定發覺敵人進攻開始的信號。高級兵團的司令部應經常檢查計劃,使之正確的適時的執行。

  二、當夜間戰鬥時,機關槍配置於縱深內是不利的,最好是把一切機關槍調到防禦的第一線上,來配置於支撐點內及聯絡線內,以便構成下述的火力配系:

  1.在最受威脅的地段構成不透的火網;

  2.構成確實的側防火力和防止敵人能迂回的方向。

  組織火力配系特別是要構成側射、斜射和交叉射的火力。火力點相倚的配置,應依照地形如何來決定二百至六百米達。因為,就是重機關槍射擊的距離也不應超過二百至三百米達,若再遠時則夜間命中的效力多半是很小的。如有天然的或人工的障礙物時,敵人要通過這些阻礙物時必然停滯的,我們正應乘此對之射擊。

  三、步兵之諸分隊勿須射擊進攻的敵人,而應秘密控制於近的縱深內,當敵人擋我機槍的射擊面潰亂時,則實施迅速的短促的刺刀突擊,而最後消滅或擊潰之。突擊隊適當的配置及其適時的調近,且於潰亂的敵人整頓之先進入戰鬥,是有決戰意義的。

  四、為要適時知道敵人的進攻開始起見,最好的方法是派出偵察和加強警戒以搜索敵人,並不斷地保持其接觸及安置地雷於敵人運動路上。有了這種動作的方法,敵人要想實行突然的夜間衝鋒,差不多可以說是例外之事,而防禦的部隊也有了這樣充分的時間,來準備當前戰鬥。

  五、對突入的敵人,應乘其還未整頓就緒和鞏固所占陣地(支撐點)時,即以突擊隊及第二梯隊的反突擊而消滅之。

  如敵人因我們的火力及反突擊而撤退時,則諸步兵分隊應使用第二梯隊實施追擊。夜間追擊通常只能到達一定的地區,以免離開自己的支撐點而突出於敵人陣地的附近反遭其突擊。

  在特別的時機,如敵人完全潰亂,且據我們偵察的情報,敵人又沒有大的生力的預備隊時,則跟蹤追擊逃竄的敵人,應直到其出發的陣地,並與敵人一同捲入其陣地而佔領之。

  支撐點的守備隊必須留在堡壘內,準備在我軍出於我的射界外失利時的策應動作。

  第九,撤出戰鬥,必須在敵人強烈壓迫而不可扼止之時,才可以在日間退出戰鬥,若在其餘的一切時機,則必須在夜間進行之。

  退出戰鬥,可在敵人壓迫之下行之,也有不受敵人的壓迫而行之者(有時在戰勝了敵人的部隊之後,為避免與敵人重兵遭遇及第二天戰場將受敵機轟炸起見,也得退出戰鬥)。

  一、在未受敵人的壓迫時,諸部隊應在戰場整頓就緒,並沿預先察明的道路,按團撤到預先指定的隱蔽地點。各師應該分道行進,以便縮短縱隊的長徑,並能在拂曉前隱蔽起來。

  行軍警戒與通常的一樣就夠了。對於敵人方面,可以派出小的偵察部隊和偵察群來掩護,諸部隊應迅速脫離敵人,但偵察隊及偵察群則應在天明前與敵人保持接觸,使其不能于拂曉時突然衝擊我們疲倦的部隊。

  二、在敵人壓迫下的退出戰鬥與日間相同,也就是要預先指出掩護部隊停止的地區,各撤退部隊的道路及其集合點。如前方部隊因戰鬥而潰亂時,則他們應在第二梯隊(突擊隊或預備隊)的掩護之下,首先退卻。如戰鬥隊形還沒有紊亂時,則前方部隊于第二梯隊完全退卻以前,應留在原來的陣地作為掩護部隊。無論在任何時機,火力不但不應減弱,相反的應加強起來,以使敵人無從知道我們退出戰鬥的企圖。為達到這種目的,而有針對敵人行短促突擊。

  三、經常要特別注意的,就是適時的撤退後方機關、傷員和戰利品,以免封鎖退路而阻礙退卻的遂行。

  四、為使敵人不能跟追我們的部隊,應將工兵部隊及器材適時附於掩護的部隊,以使用於設置障礙物(挖斷道路,破壞橋樑,安置地雷)。工兵部隊應隨行于最後的諸掩護連中,而與諸輕機槍班及諸步槍班一起。這些輕機關槍班與步槍班,在工兵的作業未完成之前,應以自己的火力來遏止敵人。我們這樣的作業,可以充分的阻滯甚或完全制止敵人的夜間追擊。

  五、掩護部隊應漸次退歸合主力和撤收為行軍隊形,在後面留下自己的偵察隊保持與敵人的接觸。

  第十,應根據這一訓令,在指揮員及政治人員中立刻進行這新的訓練,而且要將夜間動作的知識傳達到戰士中去。要深刻的記著,如其沒有相當的訓練時,則夜間戰鬥不是置敵人於死地,而是致自己部隊於死地的。

  這一訓令,不應機械呆板的運用,而應根據其基本的原則,來參酌每一實際的情況而決定其運用。

  代主席 項英

  副主席 王稼祥 彭德懷

  一九三四年一月五日

  [1]米達,英文音譯,意為公尺,也稱米。

  [2]醫術救濟所,戰場上的醫療救護組織,即今救護所。

  (1)本篇系項英與王稼祥、彭德懷聯名簽發的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指示。根據中央軍委檔案館館藏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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