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項英 > 項英文集 | 上頁 下頁 |
關於防空組織法的規定 |
|
關於防空組織法的規定(1) (一九三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防空以及防毒的設備,曾由本委員會頒佈訓令在案。茲規定防空的組織法如次: 第一,本委員會成立防空處,暫由處長(上級指揮員)、文書員、飛行場主任三人組織之,掌理指導下述的防空事宜: (一)消極的防空(另有指示)。 (二)積極的防空(防空排任之)。 (三)防空人員的訓練(特科學校防空連)。 (四)航空工具(飛行場)。 第二,凡戰略要點以及重要城市(地點另規定)都應組成防空排。該排並擔任對空的觀察、通信聯絡等勤務(以下簡稱對空勤務)。其組織法如次: 排長、副排長:下轄重機關槍班第一班、第二班、第三班,每班班長一人,射手一人,副射手一人,戰士二人,共五人。對空勤務班、管理班,每班班長一人,觀察員四人(內中有專任識別信號者二人,發警報者一人,司號員一人),共五人。班長兼文書員一人,炊事員二人,共三人。 防空排的名額表 附記 每排應隨時預備子彈三帶(每帶二五〇粒) 各防空排在組織上、紀律上,各應隸屬於所在地衛戍的警備司令員,如該地沒有軍隊時,則防空排即隸屬於當地政治保衛局局長。 第三,軍隊防空組織法: (一)各高級司令部(方面軍、軍、師)各應組織一個防空排而編入于警備連內。這一防空排的組織法,仍照前項規定,但因為司令部運動的關係,每機關槍班增加紅軍戰士四人。每管理班增加運輸員一人,炊事員一人。 (二)防空排在戰鬥時,應遵照兵團指揮員的指示射擊地上的目標或擔任地上的警戒。 第四,凡規定的地方和軍隊司令部統限本年十二月一日以前組織完畢,並報告本委員會。 代主席 項英副主席 王稼祥 彭德懷 (1)本篇系項英與王稼祥、彭德懷聯名簽發的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命令。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件刊印。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