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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與地方財政統一的辦法


  軍隊與地方財政統一的辦法(1)

  (一九三三年十月五日)

  自建立金庫制度以來,中央區各縣財政確已進一步統一起來。但因各縣軍事部與財政部分支庫關係不好、彼此隔膜,以及軍事部會計系統沒有建立,關於擴大紅軍及動員夫子[1],軍事部只做動員計劃,不事先造報預算,財政部也不幫助軍事部做預算,常常臨時向縣支庫拆借,借後有些又不負責補還支票、算清手續,各縣支庫有些又很機械,不問軍情緩急,一律堅持不借。因此,有些地方致動員的夫子因領不到款而半途回去。這對於戰爭動員是非常有害的。為適應戰爭動員的緊急經費,又不妨礙財政統一起見,中央財政部與革命軍事委員會特共同規定下列辦法:

  (1)各縣軍事部以後擴大紅軍,及動員赤少隊參戰與擔任後方勤務等(即運輸事宜),應於事前按計劃編造預算,按期呈報中革軍委會總動員武裝部核准,向中財部領去支票,向分支庫領款,以符合會計手續,而防止浪費、浮支。

  (2)如遇有臨時緊急動員,或擴大紅軍超過預算來不及造成預算時,在同級政府主席、軍事部長與財政部長負責之下,得向分支庫支款,作為暫借。在借後一個月內,由軍事部報告上級補還支票,以清手續,不得借了便置之不理,致支庫懸賬不清。過期不補者,支庫即將該部下月支票扣回補清。其它經費須照中革軍委規定辦理。

  (3)為維持財政統一起見,無論任何情況,在縣支庫允許以前,不得在區一級自行借款,違者以私自挪用公款論處。

  (4)紅軍師以上單位,在緊急行動情況下,可向縣支庫支款應用,但須取得師長、政委及供給部正式收條。分發借款後,即將該收條寄來總金庫作為解款。

  (5)各縣軍事部九月以前向分支庫所借之款,限本年十一月底以前向總動員武裝部報帳,補還支庫,以清手續。過期不清者,將下月支票扣留抵清。

  (6)各縣軍事部本身經費,仍歸行政費下支付,由縣財政部編造預算,向上級領款,但須遵照中革軍委規定軍事部用費限度支付。

  目前,正是粉碎敵人五次「圍剿」的決戰,前面各縣軍事部及分支庫,須即遵照上述各條切實執行,不得再行違背,致礙戰爭。財政部須與軍事部發生密切關係,並幫助軍事部建立會計制度,努力籌款,充實金庫收入,以供戰爭需要,爭取戰爭更大的勝利。

  切切此令

  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代主席 項英

  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部長 林伯渠

  副部長 鄧子恢

  一九三三年十月五日

  [1]夫子,參加戰鬥勤務的民工。

  (1)本篇系項英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部長林伯渠、副部長鄧子恢聯名簽發的緊急命令。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件刊印。篇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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