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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戰利品辦法的訓令


  關於處理戰利品辦法的訓令(1)

  (一九三三年八月十四日)

  一、查過去各部隊對繳獲的戰利品往往自行處置,並且多不將全部繳獲數目報告上級,或暗中彌補損失,武器配備隨意增減,種種遊擊習氣、各自為政的現象。這不僅妨礙了統一支配,特別是破壞新編制的原則。

  二、茲規定處理戰利品辦法如下:

  1.一切戰利品須分類詳具數目,全部按級報告上級。

  2.除按編制必須補充、報告上級批准外,多則一概呈報上級處置。

  3.無論平時、戰時損壞武器,必須按級報告切實數目,嚴格禁止暗中抵補,隱匿不報。

  4.關於軍用地圖及各種書籍、文件、新聞報紙等,必須交上級以供研究參考和選擇翻印,如份數少時,不得先行留用。

  5.應交上級各物品,統由兵站轉送總供給部統一分配和保管。

  三、各部務即轉屬嚴格遵守為要。

  代主席 項英

  八月十四日

  (1)本篇系項英簽發的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訓令,根據中央檔案館館藏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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