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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活只有兩條路


  死活只有兩條路(1)——全國對外大罷業還是做奴隸?(一九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五卅屠殺案[1]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中國平民向列強帝國主義者要求自由和解放。再切近些說,這次慘殺,就是因為日本廠主和租界當局不承認工會,違背和工會所訂契約,有意摧殘中國人的結社自由。請看會審公堂[2]自己敘的事實:

  本年五月十五日,日本內外棉紗廠決定第七廠當夜之工停止工作。據稱事前曾貼通告於該廠門前,並派人立於廠前知照各工人。該廠夜工工人未知夜工停止工作,於午後五點鐘後,陸續赴廠工作,迨抵廠後因遭拒絕入廠,始悉夜工停止工作,遂要求廠員比照該廠日工辦法,給予半數工資,廠員拒絕,致起衝突。結果工人顧正紅為槍擊身死,其餘工人徐阿炳、胡佩亮等數人,有為槍擊傷者,有為木棍等擊傷者,傷勢輕重不等。廠中職員日人清水亦到案聲稱,為工人用木棍毆傷,廠中機器、桌椅、電燈、門窗等,亦多損毀。此即本年五月十五日本案發生原因,亦即本公堂認定之事實。

  帝國主義勢力下的法庭,自己已經招供出來:日本資本家既已允許工會於停工後給第七廠工人以一半工資,而于夜班工人又故意不給,蓄意挑釁,反槍擊顧正紅[3]等。這等事實,既已承認,即使照他們所謂法律講,也應當判定日人殺傷的罪名。可是,因為日人享有領事裁判權[4],公堂置之不問,卻要片面的判決徐阿炳等的罪;公堂判詞上說:

  本案前次開審時,被告胡佩亮當堂聲請,無故為日人槍傷右臂,不能工作,擬要求賠償損失,此實未明瞭本公堂管轄範圍。廠中日人施用手槍及木鐵棍等,是否系行使緊急防衛權,出於正當防衛,抑或踰越範圍,防衛過當,及應否賠償損失,因中日條約關係,本公堂無權受理。

  打死人的可以逍遙法外,被打還要治罪!死了人,傷了人,不算什麼;打破幾扇窗幾盞燈,卻是觸犯刑律!

  六國委員會[5]對於南京路屠殺案的態度就是這樣。英、日公使對於漢口、九江等案的態度亦就是這樣。

  我們可以得一結論:

  一、中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自由結社集會,反抗外人的強暴壓迫;二、外國人對於中國市民、工人,可以隨便屠殺,不受制裁;三、中國人觸犯了外國人,甚至碰傷外人的絲毫物品,卻須嚴重懲辦。

  這樣情形,中國人不是外國人的奴隸牛馬是什麼!上海交涉破裂,六國委員悍然拒絕討論,想以列強聯合的暴力來壓迫我們,要使我們終生終世做恭順的奴隸。我們沒有活路的了!我們只有一律堅持到底;假使我們還有不甘做人奴隸的志氣,我們還能替這些帝國主義者做工,當西崽,當翻譯,當職員嗎?

  現在對於我們,只有一條生路,就是:全國工人、職員、僕役等對於這種壓迫我們的外國人的企業、工廠、機關、公署、洋行、公司、家庭等,一致的罷業;全國商人對於他們實行絕對的經濟絕交,不和他們貿易,不進他們的貨,不賣給他們原料、食物、用品,不和他們通匯兌,不用他們的鈔票……並且應該籌募巨大的款項,規定詳盡的辦法,以維持全國罷業者的生活,經常的持久的抵制!中國人中,誰敢破壞這種計劃,大家便應認他是賣國賊,以極嚴厲的手段對付。

  只有這樣,我們團結一致,堅持的奮鬥,才能使帝國主義者屈服,才能脫離奴隸的地位,才能不再受人屠殺宰割!

  除此以外,便只有一條死路,做奴隸,做牛馬。譬如上海總商會[6],自己修改條件,示弱讓步,以致交涉失敗、決裂,決裂之後,立刻便只去商量怎樣開市,怎樣收束,絕無條件絕無辦法的開市。他們竟想撇開全國大多數民眾,獨自開市,不再援助罷工,投降外人,甘心做奴隸。假使因此交涉最終失敗,我們中國人從此只能甘心做奴隸,任人屠殺!

  全國的同胞呵!我們究竟願意走那一條路?

  原載《熱血日報》第18期

  署名:維一

  注釋

  [1]五卅屠殺案,見本卷第181頁注①。

  [2]會審公堂,見本卷第20頁注①。

  [3]顧正紅,見本卷第179頁注⑨。

  [4]領事裁判權,見本卷第146頁注⑧。

  [5]六國委員會,見本卷第274頁注②。

  [6]總商會,即上海總商會。見本卷第21頁注⑧。

  (1)這篇署名「維一」的文章,瞿秋白本人圈定收入自編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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