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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卅交涉中之民眾要求


  五卅交涉中之民眾要求(1)——謹防外交當局的狡謀(一九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五卅交涉已經開始了!可是屠殺之後上海工商學各界民眾的要求,全國人民的熱烈運動,亦已經被外交官僚用詭計完全撇開了。

  五卅的上海屠殺,繼又以漢口、鎮江、九江、安東等處的血案[1],使全中國人猛然的覺醒:自己處列強奴隸的地位。我們只看北京、鄭州、濟南、徐州、開封、太原、福州等處的示威遊行和群眾大會,便知道全國教育界、商界、學生、工人一致的覺悟:「廢除不平等條約是刻不容緩的事了。」我們試歸納各地各界的要求,大致除懲凶、道歉等照例的條件外,根本要求改變我們中國的國際地位的,至少總有下列各端:

  一、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

  二、取消領事裁判權[2];

  三、收回租界及租借地;

  四、收回海關及鹽政稅務管理權;

  五、撤回外國駐華的海陸軍。

  中國民眾的要求已經是非常明顯的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使中國脫離殖民地的地位。或者,我們看中國現時的實力,不能完全達到這一目的;或者,我們以為罷市、罷工和經濟絕交的消極手段不能達到這一目的。那麼,至少我們要使五卅這件外交案子的結果,能給我們中國人民以相當的自由,可以繼續組織我們的力量,發展我們的民族解放運動。所以上海工商學聯合會[3]的十七條[4]要求之中,下列的三條是非常重要的:

  一、永久撤退英、日駐華海陸軍;

  二、取消領事裁判權;

  三、承認工人有組織工會及罷工之權利。

  這三條的意思,便在於:中國人民取得結社、集會之自由,不受敵人武力之威嚇,收回中國的法權。這當然是讓步到極點的條件,然而始終還是人民的要求。

  依我們的主張,這種條件——工商學聯合會的條件達到之後,罷市、罷工的運動雖然可以中止,同時還是要繼續著努力去組織民眾,進行民族革命運動,以達到我們解放中國,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目的。

  中國的外交當局,蔡、曾[5]兩特派員及許交涉員[6],卻十分怕提這種代表民眾利益的要求。於是他們陰謀詭計,利用、軟化總商會[7],把這種條件一概推翻,把工商學聯合會完全撇開,自己提了個十三條[8]出去。他們這十三條之中,除道歉、賠償、罷業者不扣工資等了結五卅案的條件以外,只有一、收回會審公堂[9],二、納稅的華人在租界上有參政權,三、阻止越界築路三條要求。這三條原不過是恢復不平等條約的原狀和稍稍為中國人爭些在中國領土上的參政權罷了。於上述的工商學聯合會的最低要求——大多數人民的要求,卻完全犧牲了。

  照總商會這樣條件解決下來,至多不過是外交上官僚式的應付,於中國方面絲毫勝利不能得到。尤其是解決之後,中國人民仍舊是處於領事裁判權及外人武力的統治之下,沒有組織自己力量的自由。將來的壓迫,仍舊是非常之大。

  我們人民的血是白流的了,一切罷工、罷市的犧牲是白犧牲的了!民眾趕快起來力爭增加要求條件!否則一切都被外交官僚勾結幾個商人「領袖」斷送掉了!

  原載《熱血日報》第13期

  注釋

  [1]上海五卅血案發生後,接著,6月11日,英國海軍陸戰隊用機槍掃射舉行罷工示威的漢口工人,擊斃或屍沉河底者30餘人,傷者21人(一說擊斃9人,重傷11人)。6月5日,鎮江工人及黃包車夫3萬餘舉行示威遊行。6月13日,九江租界當局指使人焚毀臺灣銀行房屋,反誣是中國工人所為,並藉口提出抗議,要求賠償,在租界實行戒嚴,不准華人通行,蓄意進行挑釁。6月7日,安東日本警察藉口中國緝私人員與朝鮮人衝突,開槍向中國群眾射擊,造成流血事件。

  [2]領事裁判權,見本卷第146頁注⑧。

  [3]工商學聯合會,見本卷第192頁注①。

  [4]十七條,即1925年6月7日工商學聯合會提出的解決「五卅」慘案的十三條正式條件(見本卷第198頁注②),以及四個先決條件,即:宣佈取消戒嚴令;撤退海軍陸戰隊,解除巡捕、商團武裝;釋放所有被捕華人;恢復公共租界被封及佔據各校之原狀。

  [5]蔡、曾,即蔡廷幹、曾宗鑒。見本卷第201頁注①。

  [6]許交涉員,即許沅。1925年6月12日,由北京政府作為外交特派員派往上海,隨同蔡廷幹、曾宗鑒與外人交涉「五卅案」。

  [7]總商會,即上海總商會。見本卷第21頁注⑧。

  [8]十三條,指1925年6月13日上海總商會為了與帝國主義妥協而提出的解決「五卅」慘案的條件十三條。主要內容是:撤銷非常戒備;釋放被捕華人,恢復被封及佔據各校原狀;懲凶;賠償;道歉;收回會審公廨;罷工者仍還原職,不扣罷業期內薪資;優待工人;工部局投票權案;制止越界築路;撤銷印刷附律、加征碼頭捐、交易所領照案;華人在租界有言論、集會、出版之自由;撤換工部局總書記魯和等。

  [9]會審公堂,見本卷第20頁注①。

  (1)本文是作者為《熱血日報》寫的社論,收入作者自編論文集時作了文字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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