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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州暴動的決定和日期


  張發奎、黃琪翔的政變之後,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員會遵從中央委員會十一月十八日的決議案和指令,討論暴動問題,當日便一致議決堅決進行暴動的政策,可是暫時還不能決定舉行暴動的日期,而先開始組織赤衛軍,最高限度的加緊兵士運動,並且開始組織蘇維埃。到十二月初旬,便已經有了可以勝利的無產階級暴動的條件!列寧所指示的那種條件:階級鬥爭的最大的劇烈已經成了事實;統治階級已經不能保持政權;被壓迫的階級不能再受反動、腐化、崩潰的國民黨之統治,小資產階級開始動搖;極大多數的工人階級贊助共產黨;廣州駐軍的兵士對於共產黨的口號日益表示贊成,幾萬、幾十萬的農民聯合到暴動的旗幟底下來。同時如果再推延暴動,就算只推延幾天,也必定是廣州駐軍的革命兵士被解除武裝,極嚴厲的白色恐怖壓迫廣州工人,極殘酷的屠殺來鎮壓農民暴動,西江方面的一切反動軍隊回來佔領廣州。

  這些條件之下,只有膽怯的機會主義者會認為這次暴動是過早的行動,是盲動,是軍事陰謀;這種機會主義者在廣東共產黨黨部之中是沒有的,在中央委員之中也是沒有的。十二月中旬的廣州暴動,是階級鬥爭整個兒的發展之客觀條件的結果所必然要發生的,當時對於工人階級是沒有別條路,只有直接起來奪取革命的政權。本黨廣東省委員會決定十二月十一日為暴動日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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