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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順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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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順業兄:[1] 現將我們這次的口供及經過,以至我們對這事所擬的辦法,報告如下: (一)孟安(即王子安)[2]在公安局因有人證明,已經正式承認,並當庭演說過去事。 (二)孟揆(即呂雲峰)[3]未承認。 (三)張際春(即余戴春)[4]已承認本名,惟未承認現在校內[5]有工作。 (四)征(即郭瑞生)[6]供在吳淞考學校,因朋友介紹到新閘路李處。未承認其他。 (五)頤(即安菊生)[7]供同朋友從湖北家鄉來寧滬謀事至李寓。未承認其他。 我們由巡捕房經公安局到警備司令部尚未受刑,買食物尚自由,五人拘一處,均上腳鐐。我們從公安局解到司令部時,對解我們之警察曾作相當宣傳,他們似甚表同情。到警司令部後,與兵士已隔絕。經常給我們來往的,只一上等兵,江西袁州人,對我們尚好。另外有一個同在牢中的警司令部參謀處犯官王幹臣,粵梅縣人,他認識孟安。據他說:司令部軍法處甚腐敗,可用金錢運動。他有一親戚尚在參謀處作事,可以設法。我們現正設法與之詳談。此外,慕蘭我們亦與之通訊,亦囑她向守衛我們的特務隊方面作活動。現在再說我們對此事所擬的辦法: (一)儘量設法做到五人通免死刑。 (二)上條不能做到,則只好犧牲沒有辦法之安揆二人,而設法脫免餘無口供之三人。 (三)運動丘哥[8]謀逃脫。 (四)調查現在炮兵營之張庸言(沈夕峰知道),看有變動及希望。因白[9]亦知此人。 (五)指導慕蘭從中活動。 (六)調查及注意王幹臣方面之關係及實情。 以上所說諸辦法,均須兄方注意進行者。至於我們這方,如有新的線索及辦法時,自當隨時報告兄處。 補注:(1)王幹臣乃黃干城之誤,現暫押在司令部看守所內,可與外人接頭(因犯兵士逃走案)。 (2)際春對過去事已供出,惟不承認現在有工作。 (3)送來二十元錢已收到,已交五元給送信人。送信之丘兄甚好,且見其早晚與二弟兄同來送信,似能接近丘群。望特加注意。 (4)揆之口供為從粵中家鄉來作藥材生意,這天同一王姓的到被捕處談生意,並不認識李姓。 揆、安等。 卅早。 [1]順業是黨中央的代號。 [2]孟安,彭湃筆名。 [3]孟揆,即黨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楊殷的化名。 [4]張際春,中共黨員,黃埔軍校第一期畢業,當時任上海總工會糾察隊副總指揮。 [5]校內指黨內。 [6]征即邢士貞,當時任中共江蘇省委軍委兵工運動負責人。 [7]頤即顏昌頤,當時任中共江蘇省委軍委負責人。 [8]丘哥指國民黨士兵。 [9]白指叛徒白鑫。 (1)1929年8月24日,彭湃由於叛徒白鑫的出賣而在上海被捕,後被解至偽龍華警備司令部, 8月30日下午被殺害。這封信和後面給冠生的信是在被害前不久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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