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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縣團匪慘殺農民的經過(9)


  (九)

  十二日等到十一時,王經舫同民團的代表始來,農會及天和墟商民的代表今日八時已經到了,下午一時二十五分鐘開會。到會者團長李皋,第二師參謀長朱棠,省農會代表彭湃,中央農民部代表鄧良生,總司令部代表劉仰山,花縣縣長李思轅,團副廖,第一營長柏天民,第二營長雷德,王經舫,團部政治部林盔甲,花縣農會代表梁伯輿,王炳坤,韋健,陳道周,劉綏華。省黨部農民部代表王岳峰,花縣民團代表鄧維辛,江倫,劉明,范生,梁林,江耀珍。

  主席朱棠與各代表向總理遺像行三鞠躬禮,並恭讀總理遺囑之後,即宣佈開會理由,說:「此次我奉政府的命令,來調解民團和農團的糾紛,在民團方面,太過猖獗,竟敢抗拒軍隊,打傷士兵,又慘殺總司令部的特派員魏堯勱。這是民團有意的反抗政府,魏特派員他是穿了軍服的,當他被殺的時候,又曾聲明為政府所派來的。但民團竟把他殺死,這並不能拿誤會來掩飾!政府現在為體恤起見,從輕處置。民團須自知這不是政府怕你們,試問你們的實力如何?能否比得楊劉?能否比得吳佩孚?他們都被政府打倒。何況你小小民團。這次條件是總參謀長訂出來的,不過懲戒你們的猖獗,以後再不得有這種行動。本來這個條件,政府必須執行,不必開什麼會,因為還有些內容,恐雙方仍未能明白,所以開會討論,民團方面,無論如何,必須遵守此次條件……。」

  團長李皋說:「兄弟前次接到雷營長六號的報告,說民團竟敢打我們的革命軍,我派雷營長來駐紮天和墟,是保衛地方的,有旗有軍服,有徽章,難道你們認不得嗎?你們竟敢向革命軍進攻,打死兵士,並把總司令部特派員殺死;究是何等居心!兄弟聞訊之後,非常憤激,即擬以武力對待,當你們在天和墟打我們軍隊之時,我認定你們是土匪,若是民團斷不是如此。本來此次帶兵來,即可打你們的,不過為體恤你們起見,政府上面,又得王經舫先生同你們調和,所以召集你們民團在這裡和農團開會。仍把你們看作民團,或者受了土匪的利用,既是受土匪利用,也可說民團即土匪,我們的軍隊是打土匪的,並不是打良民的。照這樣看來,即可剷除你們村莊,不過兄弟很不願意這樣辦法。因此,這次調解處罰是很輕的,民團應知道自己的錯,以後不用再抗政府及革命軍……。」

  李思轅(花縣縣長)說:「你們民團應該知道此次的錯處:雷營長來的時候,也曾通知你們,本不致誤會,但你們竟敢向軍隊開槍殺死兵士;你們做錯了事,你們應當負責。至於殺死魏特派員,他是穿軍裝來的,又有衛隊跟隨,你們竟敢殺他,這不是你們有意的?並非算為誤會可了。在這北伐當中,你們竟敢有這種行為,這次團長奉政府的命令,提出條件,輕輕處罰,卻是體恤你們的意思,若再不承認此種條件,政府是一定有相當的對待。至農團的代表也體恤你們,願意和平解決,你們勿以為政府害怕,政府並不害怕的,不過體恤罷了。縣長對於此事處理無權,對於以前你們又不聽我的命令,你們以為軍隊一定會打你們的,你們要反抗他,你們這次的禍是自遭的。現在要完全負責,承認條件才能解決……。」

  朱棠報告總司令部參謀長所訂條件:

  (一)彼此在軍隊未到以前,所焚之屋,一律由民團賠款補恤,每間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曾開槍拒軍隊之村鄉繳槍六成以上;

  (三)被戕之魏堯勱先生,由民團補恤五千元,傷兵五百元;

  (四)罰款建立魏先生之學校或圖書館五千元至一萬元;

  (五)交出兇手,及匪首,如不能交出,須繳花紅候緝,匪首每名五百元至一千元,兇手每名三千元。

  又宣佈起草雙方遵守條約案:

  (一)遵守切結,嗣後永不得藉端滋事,如違甘受嚴厲懲治;

  (二)恪遵政府之處置,事後不得翻悔及無理要求;

  (三)整理團務,清除不良分子;

  (四)雙方撤除步哨,非確有匪警,不得擅行召集團兵,及聯合滋事;

  (五)不得捏詞互控,藉故挑釁。彭湃提議:

  兄弟代表省農民協會調查此事,民團竟敢焚掠鄉村,慘殺農民,姦淫婦女,打革命軍,這種行為已經是反革命了。在革命方面說,應當剷除無遺,國民政府是很寬大的,准王經舫君所請提出條件和平解決,我們是很贊成的。不過這些條件,仍未完滿,我意以為再應該增加三條:

  (一)農友被民團打死者,應由民團撫恤其家屬;

  (二)天和墟被劫,商民損失,應由民團賠償;

  (三)平山民團應解散。

  (眾無異議通過)

  中央黨部農民部代表鄧良生提議應增加條件:

  (一)民團應出款撫恤難民(因為目前有許多難民沒有飯吃);

  (二)民團槍枝應完全繳交;

  (三)所有交款賠償,應限日期;

  第二營營長雷德說:「這次慘案發生,事前已經提出條件和平解決,但民團都不能履行,此次政府所提條件,大概相同;民團能否照政府的條件來遵守,還未可定。因為前次所訂,內中有條繳槍問題,都是要限期繳的,如不遵守,即以武力解決。以前都是這樣和他訂的,但不能執行,政府此次條件一切賠款繳槍等,應馬上執行。」

  大家發表意思完畢之後,由縣長李思轅將政府及中央農民部代表鄧良生,省農會代表彭湃所提出條件,一一對民團代表詳細解釋,並由民團代表一切承認。當議完時,繕寫花縣農民協會,花縣民團雙方遵守條件五條,在會人簽名,總司令部,縣署,省農會,民團各一張,另由花縣農民協會,花縣民團,具切結二張。由縣農會,及縣民團代表簽字。(另錄)

  及寫花縣民團應遵守之條件時,只將總司令部提出來的條件寫上,即行由民團代表簽字。而將中央農民部及省農會代表,所提出之條件,置之不理,並不寫上。後經鄧良生,彭湃抗議,始在五條之外,添附記一條,只爭得賠回天和墟商民被劫損失,及撫恤死難農友及平民家屬,由調查委員會調查確定,呈報總司令部,核准轉交花縣縣長執行。由花縣民團代表等,及六十團長官,各代表等簽名蓋章,政府提出條件,增加附議,由民團代表審查,交六十團團長呈總司令部。所有條件,除限十四日交繳槍枝外,其餘由中央農民部,縣知事,縣黨部,縣農會,民團組織調查委員會調查呈報政府辦理。(散會)

  條件原文:

  (A)花縣民團應遵之條件:

  (一)彼此所被焚房屋,一律由民團賠償撫恤,每間二百元至五百元;

  (二)曾開槍拒軍隊之鄉,繳槍六成(五十四枝限十四日午交);

  (三)被戕之官長,撫恤五千元,傷兵撫恤及建魏先生之學校或圖書館費五千至一萬元;

  (四)交出兇手及匪首,如不能交出,須繳花紅候緝,匪首每名五百元至一千元,兇手每名三千元;

  (五)訂定雙方遵守條約。

  附記

  是日決議賠償天和墟商民損失及撫恤死難農友家屬。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確定,呈報總司令部核准,交縣長執行。

  花縣民團各代表

  六十團官長及各代表簽名蓋章

  (B)花縣農會民團雙方遵守條件原文:

  (一)遵守切結,嗣後永不得藉端滋事,如違甘受嚴厲懲治;

  (二)恪遵政府之處置,事後不得翻悔及無理要求;

  (三)整頓內務,清除不良分子;

  (四)雙方撤除步哨,非確有匪警,不得擅行召集團兵聯合滋事;

  (五)不得捏詞互控,藉故挑釁;

  (六)本條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花縣農民協會各代表……………簽字

  花縣民團各代表…………………簽字

  六十團長官及各特派員…………簽字

  (C)花縣農會民團切結原文:

  具切結人花縣十二區農民協會花縣民團等同赴

  總司令部

  團長 台前為具切結事,竊此次農會民團因發生糾紛,蒙 派員

  縣長 率隊秉公處斷,訂立雙方遵守條約,服從政府命令,嗣後彼此遵守條件,永不藉故滋事,如違甘受嚴重懲辦,中間冒取具結,是實。

  花縣十二區農民協會

  花縣民團

  這次慘案最大的禍首名單:

  (一)江俠庵,江接,江英奇,杜蔚文,劉壽明,張棋,劉伯常,黃澤材,江耀中,黃鑒。

  (二)從凶——江壯庵,劉玉峰,劉志強,江季瞻,江建,羅柳階,劉澤民,江子。

  (三)匪首——江錦棠,歐陽廣,張九,江良。

  附錄花縣縣黨部,縣農民協會,及商民宣佈江俠庵等罪狀之標語:

  請看花縣民團首領江俠庵等十大罪狀

  一,勾結土匪;二,焚掠農村;

  三,姦淫婦女;四,慘殺農民;

  五,摧殘黨部;六,洗劫商民;

  七,串通陳逆;八,擾亂後方;

  九,反叛政府;十,抗革命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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