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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農會簡章


  (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

  第一項 會 領

  一 圖農民生活之改造。

  二 圖農業之發展。

  三 圖農民之自治。

  四 圖農民教育之普及。

  第二項 總 則

  一 本會稱為××農會,由××約農民組織之。

  二 會所設在××處。

  三 本會本人類合群之天性,互助之精神,喚醒農民之自覺,而實行本會所定之綱領為宗旨。

  四 本會會員無男女姓氏之別。凡××約內農民贊成本會宗旨者,均得隨時加入為會員。但入會時,宜先納入會金若干毫。每年每人納會費若干毫。

  五 凡××約內各鄉會員,均得選出代表若干人,出席本會。惟代表人數,以該鄉會員人數多少為比例。計每三百人得選出代表一人。但不足三百人者,亦得選代表一人。

  第三項 職 員

  六 本會選定左列各職員:

  甲 正副會長各一人,代表本會,總攬會務,並出席於總農會。

  乙 幹事員若干人,助理本會事務。

  丙 會計員若干人,掌理會中一切收支數目。

  丁 書記員若干人,專理會中一切文件。

  戊 調查員若干人,專任調查本約內農民生活狀況及一切與本會相關事務。

  七 以上職員,由各鄉代表于每年正月某日開職員選舉會互選之,任期一年,再選得再聯任。

  第四項 會 議

  八 本會會議,分列于左:

  甲 職員選舉會,每年一次,於正月某日舉行。

  乙 勞動節大會,每年五月一日舉行。

  丙 本會成立紀念大會,每年某月某日舉行。

  丁 職員會議,每月×次,某日舉行。

  戊 職員臨時會議,遇會內緊要事件發生時,舉行之。

  己 臨時大會,遇會內緊要事件發生或社會上事故與本會有關係者,得由職員臨時會議表決後,臨時召集之。

  九 會議時以正會長為主席,如遇事不能出席時,得由副會長代理。

  十 會議時必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通過方得決定。可否同數時,由主席判定,通告各鄉代表,轉知會員。

  第五項 會 務

  十一 本會會務,按照第一項綱領,逐漸做去。如因經濟及專門人才之關係,一時不能做到時,得暫從緩。

  十二 本會對於各處工會學生會等,均表示互助及聯絡。

  十三 會員與田主發生爭議時,須即報告本會,由本會派遣代表,與之交涉。

  十四 本會對於會員間爭端,當本自治之精神,極力和解之。

  十五 本會如遇無賴之徒,到會員處勒索時,當向前與之理論。

  十六 本會對於會員之老弱疾病無依者,當設法救濟之。

  十七 本會對於普及教育一節,當設法實行之(半日夜學、公共閱書報社之類)。如會員子弟升學者,本會得視經濟之能力,規定條例補助之。

  十八 本會凡遇會員之父母或自身死亡時,當規定如例給助喪費,並由本會派遣代表,前往吊慰。

  十九 本會對於會員有犯左列各則者,得由職員會議提出忠告或除名。

  甲 濫用本會名義者。

  乙 違背本會規章者。

  丙 不納會費而無通告者。

  丁 其他不正行為者。

  二十 本會如有重大及不能解決事件,得報告總會。

  二十一 本會基金,由會計保存生息之(如買牛或種樹)。

  二十二 本會得由職員會議聘請熱心幫助農民諸志士為顧問,或時常請有識之士開會演說。

  二十三 本會簡章,自本會成立時實行。嗣後如有未盡之處,得提出於總會,臨時修改之。

  附:農會會員證圖樣(略)

  載《晨光》第2卷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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