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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浙區各地最近工作方針決議案


  (一九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自從北伐軍佔領武漢,民眾第一敵人吳佩孚既已打倒,到了現在第二敵人孫傳芳也到了末日。因此孫傳芳統治下的五省,尤其是江浙兩省的政治已經起了很大的變動。南京、杭州、寧波等各地的小軍閥、政客、官僚、資產階級、中小商人、知識分子等都有傾向國民政府的投機行為;工人、學生以及一切被壓迫的市民更受到了一個奮興劑,益發活動起來。革命的空氣確已到了極高漲的時期,可說是江浙兩省歷史上最重要的革命發展時期。

  在這樣的政局之下,我們做工作自然和往常不同,要使各地負責同志確實明瞭此後的工作方針,所以有召集這次大會的必要。可惜這次大會只到了南京、寧波、無錫、蘇州等四處代表,其餘若杭州、紹興、溫州、余姚、南通、常州、徐州、宿縣、蚌埠等處因時間上及交通上種種關係都無代表出席,現在根據到會各處代表的報告,做成這個決議,以為此後各地做工作的南針;其他未出席的各地黨部,情形頗多相同之處,也足供參酌。

  今後我們怎樣做工作呢?我們先要有下面根本觀念:

  一、不要有奢望——1.北伐的勝利不是中國民族解放運動全部的成功,而只是一種軍事的勝利,何況江浙有許多小軍閥、官僚等投機的〔地〕依附國民政府,更不能充分的給民眾以自由。2.不要以為民眾力量大,太看重自己,而與當地的軍閥、官僚爭政治的勝利。我們只應以民眾的力量,推動他們逐漸左傾。

  二、工作的方針——我們要利用北伐勝利的機會,儘量發展民眾力量,抓住廣大民眾,僅僅抓住幾個領袖是無價值的。要以C.P.[1]及左派分子與廣大的江浙民眾見面,使群眾發揚起來。

  三、如何發揚民眾運動——1.做廣大反孫運動,列舉孫之罪惡,如勾結帝國主義、販賣鴉片、苛捐雜稅等。2.提出各地民眾的總要求及各階級本身利益的分要求。3.提出省民會議、縣民會議、市民會議等口號。4.如果奉軍有南下的消息就要盡力反對。5.「赤」與「反赤」問題。我們要指出「赤」是替民眾爭自由的,「反赤」是剝奪民眾的自由的。

  我們不要忘記我們是個政黨,是能按照民眾要求領導民眾奮鬥的。各地各級黨部應該以各工會、各團體等名義,甚至以C.P.名義提出要求,發表政治主張。

  除掉政治主張之外,各地實際工作,應該注意:

  一、民校[2]運動——要儘量與各方面聯絡,吸收中上流社會的革命分子,建立民左派組織。

  二、工人運動——要特別注意真有革命意義的交通工人、城市工人,如鐵路、碼頭、輪船、駁船、黃包車夫、電燈、電話等。

  三、農民運動——江浙區最重要的責任是農民運動,各地如能把農民組織起來做上海工人的同盟軍,就很有意義。各地黨部要特別注意幫助農民作各種本身利益的奮鬥,如抗租抗稅、反抗緝私營等的運動,乘機建立農民協會的形式。

  四、地方政治運動——過去我們都不注意各地實際的地方政治工作,使我們不能得著民眾的同情。寧波現在稍為做了一些如反抗工程局西幹事、抑平米價等運動,已收□〔到〕不少效果。今後我們應著手調查關於地方政治上的材料,創造各階級本身利益相關的各種社會運動。

  五、其他工作——如商民、學生、店員、婦女等運動均要發展,但不要空談全國政治,要多做本身利益的奮鬥及地方政治運動。

  至於內部組織問題,各地黨部應該要:

  一、儘量發展數量——現在各地黨部還是小團體的形式,往往客觀上革命情緒極高,而我們主觀力量薄弱,不能領導,並應付也手忙腳亂。此後政局發展,更有擴大組織之必要。如果我們仍取從前的關門政策,不儘量吸收革命分子,等於反革命的行為。

  二、嚴整黨的紀律——過去各地同志有二種□不良的傾向:1.鬧意見,如南京、杭州的一部分同志越級告密地方書記及民校黨團書記,最近下關寧波工作同志也互生意見,甚至因而有怠工的傾向。2.膽小,不注意政治,不向外活動等。此為各地普遍現象,而南京、杭州為尤甚。我們的黨是以鐵的紀律著名,絕對不容黨員有個人主義、感情結合等不良行為。

  三、竭力矯正種種左稚行動——過去我們同志無論在宣傳上行動上態度都非常左傾,自以為非常革命,而不知結果則嚇退一般中小商人及知識分子,破壞聯合戰線,各地工作同志應負責糾正他。

  四、注意建立支部工作——過去各地支部是形同虛設,沒有一個真正布爾雪〔什〕維克的支部,此後應該重新整頓,使每個同志都歸支部,都有工作,每個支部要成立幹事會,負責創造和分配一切工作。這樣才是真正的黨的基礎,真正的社會的核心。

  五、趕緊培養幹部人才——過去各地黨部都感于幹部人才的缺乏,不夠分配工作,因此常有請求區委派人,這是錯誤〖的〗。應該趕快訓練同志,造就幹部人才,尤其是支部工作人才。

  [1]C.P.,英文the Communist Party的縮寫,意為共產黨。

  [2]民校,中國國民黨的代稱。

  (1)這是《江浙區各地最近工作方針決議案》的第一部分。它是一九二六年十月十七日羅亦農在上海區委召開的外埠負責同志會議上報告的一部分。原載一九二六年十二月一日出版的中共上海區委機關刊物《教育雜誌》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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