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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2日致李小峰


  小峰兄:

  去年承見訪,甚感,後來才知道並見付版稅百五十元,未寫收條,店友來時希帶紙來,當簽名。並希攜下《三閑集》五本為荷。

  書信集出版事,已與天馬書店說過,已經活動,但我尚未與十分定實,因我鑒於《二心集》的覆轍,這地步是要留的。

  現在不妨明白的說幾句。我以為我與北新,並非「勢利之交」,現在雖然版稅關係頗大,但在當初,我非因北新門面大而送稿去,北新也不是因我的書銷場好而來要稿的。所以至去年止,除未名社是舊學生,情不可卻外,我決不將創作給與別人,《二心集》也是硬扣下來的,並且因為廣告關係,和光華〔1〕交涉過一回,因為他未得我的同意。不料那結果,卻大出於我的意外,我只得將稿子售給第三家〔2〕。

  不過這事情已經過去了,北新又正在困難中,我倘可以幫忙,自然仍不規避,但有幾條,須先決見示——一、書中雖與政治無關係,但開罪於個人(名字自然是改成謎語了)之處卻不少,北新慮及有害否?

  二、因為編者的經濟關係,版稅須先付,但少取印花,賣一點,再來取一點,卻無妨。

  三、廣告須先給我看一遍,加以改正。

  一作品〔3〕給與天馬書店。

  以上四條,如北新都可承認,那麼,可以付北新出版了,但現在還未抄完,我也得看一遍,所以交稿就必須在陰曆過年之後了。

  迅上

  一月二日

  令夫人均此致候不另。

  注釋:

  〔1〕光華即光華書局。

  〔2〕第三家指合眾書店。

  〔3〕另一作品指《魯迅自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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