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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16日致開明書店〔1〕


  徑啟者,未名社存書歸貴局經售,已逾半年,且由惠函,知付款亦已不少,而鄙人應得之款,迄今未見錙銖,其分配之不均,實出意外,是知倘非有一二社員,所取過於應得,即經手人貌為率直,仿佛不知世故,而實乃狡黠不可靠也。故今特函請貴局此後將未付該社之款,全數扣留,並即交下,蓋鄙人所付墊款及應得版稅,數在四千元以上,向來分文未取,今之存書,當盡屬個人所有,而實尚不足以償清,收之桑榆〔2〕,猶極隱忍,如有糾葛,自當由鄙人負責辦理,決不有累貴局也。

  此請開明書局執事先生台鑒

  魯迅啟

  卅二年三月十六日

  〔1〕此信原件逗號均作頓號。

  〔2〕收之桑榆語見《後漢書。馮異傳》:「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原指晚暮,此處用來比喻收款之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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