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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9月27日致李霽野


  霽野兄:

  九月十八日信已到。三十元收據,已托人去取,據雲須月底才付款,當待數日,如竟取得,則交開明。

  《未名月刊》〔1〕事,我想,我是不能辦的。因為我既不善於經營事務,而這樣的一個辦事人,亦無處可請,加以我是否專住上海,殊不可知,所以如來信所雲,實非善法。倘編稿後由北京印行,不但多信件往來之煩,而關於論辯上的文章,亦易於失去時間性,編者讀者,兩無趣味。因此我對於《未名月刊》實無辦法,不如仍由在北平同人主持,為較有條理也。

  迅上 九月廿七夜

  〔1〕《未名月刊》當時李霽野等建議在上海出版的刊物,後未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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