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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尺考記
南山律尺量皆用周尺,今考周尺一尺二寸當唐尺一尺,事鈔謂唐朝用尺,五種不同。必以姬周尺秤以定,官市衡量,無事不平。《資持記》釋云:五種者,舊雲南吳尺(短週二寸)、姬周尺(十寸為定)、唐尺(加週二寸,尺二為尺)、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准周尺。(參看《資持記》第十冊第十九卷二十一頁,及下附古今尺略圖並周尺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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