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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問題與政治


  ——在北京中國大學哲學讀書會上的演講(一九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今天講的題目是:《社會問題與政治》。未講本題之前,且先講社會與政治的關係。有的人說:社會不良,政治是不能好的。於是他們把政治完全拋棄,專作社會的事業,以為把社會改良好了,才能有好的政府。又有一派人說:政治不良,社會是不能好的。比如我們只顧做社會事業,不顧政治如何,慘淡經營,勞心勞力,不知費了多少時光,才有些成效,但政府不良,諸多掣肘,甚至為他所破壞,前功盡棄,所以當從政治下手,政治好了,社會問題即容易解決。

  這兩派的主張,均是有理,但均系偏見。須知社會與政治,是互為因果的,不可偏重一面的。今從我國現狀觀察一下:自民國成立以後,專制政體雖被推倒了,然而政治仍舊是腐敗。一般人心理,都覺政治不可為,於是轉過來純作社會運動。可是政治癒無人改革,愈不能好,社會也愈不能改良,且許多年經營的社會事業,也許一旦被不良的政府破壞了,所以現在很有些人得到這種覺悟,以為拿政治作改良社會的手段,是「事半功倍」的。

  但什麼是社會問題?這個定義,實在難定。我們姑且略說一句,就是:凡社會呈了不安的現象,而圖解決之的方法都是。比如勞工問題、婦女問題、人力車夫問題、鴉片、纏足等等問題,都是社會問題。這些問題,所以不易解決者,大半因經濟的關係,因為經濟的不均與不安,許多問題,都從此發生。社會上小的問題,可以不說。至於大的問題,我們想解決他,非靠政治的力量不可!因為社會問題,往往混入政治問題。即如煙酒問題,若從小裡看,似乎用不著政治,但若是視為和民族的強弱有密切的關係時,則不得不從政治、法律方面去解決他,因為政治的力量很大,最容易收效果。

  今天所講的,不是廣泛的社會問題,是和政治最有關係的問題。經濟底不平等,我們在社會上隨時隨地可以看出。想解決這些問題的人,現在可分為二派:

  (一)社會改良派:因政治組織不良,擬徐圖改善之。

  (二)社會革命派:因政治組織不良,擬根本推翻之。

  按這兩派互有長短。怎麼講呢?第一派,徐圖改善,故凡事要待有好機會,才去實行改革,易流為「等機會派」。第二派,專謀根本改革,必須待條件完備,才去實行,如條件不完備,雖小的機會,他也不屑進行,以致耽擱了許多機會。這是兩派的各具毛病。

  大凡黨派,不外三種區別,就是急進、緩進和折衷(或左、右、中央)。現在社會上有一種傾向,即前二派都超於折衷派(中央派),大有超越黨籍而互相接近之勢。這個新傾向,於社會改良上最為有利。就是在條件(經濟)未完備以前,亦不專候,一方面向大的目標做去,一方面有小的機會亦不拋棄。既不像第一派專等機會,也不像第二派太失機會。

  現在社會上有兩個最大的問題,就是:

  (一)婦女參政問題,

  (二)勞工問題。

  這兩個問題,是大家都知道的,大家都想解決他的,現在都牽到政治問題了。因為婦女、勞工,在法律、經濟上都不得平等,均已組織團體,向立法機關請願,竭力運動。他們惟一的請願機關,就是國會。但是不會這樣容易成功,並且不是根本的解決。比方婦女問題,除參政以外,不平等的地方還有許多哩。前次女子參政協會等開會,竟有警察來干涉,後來才查出警察法上有女子不准集會結社一條。所以參政問題,辦到與否,是一個問題,即能辦到,也沒有多少補救。勞工問題也是這樣,只要求法律的認可,也是不中用的。

  要想解決這兩個繁重的問題,決非簡單的平民團體所能辦到,非組織強有力的政治團體去解決他不可!有了強有力的政治團體,則能握到政權,先得到了政權,則可以徐圖解決自身問題。換言之,第一步先運動參政權,參政權得到後,即可在議會上列席,得以建議和監視。一方面組織強有力的政團,解決一切社會上不平等的問題。

  但以上所舉的兩個問題,都是由於經濟不平等而來,因此經濟能力薄弱的人,受經濟能力富強的支配,所以欲根本解決,非打破這個階級不可。主張根本改革的俄國,最看重政治力,當勞工革命欲以無產階級打破有產階級,以造成世界底幸福以前,各婦女即和勞動者聯合,組織團體,先取參政權、普選舉權等。因為婦女和勞工有密切的關係,所以應當和衷共濟,組織平民團體,得到政治力量以後,再藉以解決社會問題。

  中國現在雖然不能希望根本改革,但是點點滴滴的改革也非靠政治的力量不可。女高師學生到日本參觀的時候,日本社會主義者,力勸伊們不要輕視政權。蓋因有政權,改革社會才有力量。我想現在要改革社會的問題,最要者:

  第一,先爭得憲法上的平等權,如女子參政、勞工立法等,然後拿爭到的政權去解決各種的問題;

  第二,要作聯合運動,婦女、勞工固當聯合,此外凡目的相同的都應該聯合起來,一點一滴的去作。

  現在我們可得一個結論,就是:欲改良社會,非靠政治的力量不可,因為政治的力量,可以改革一切的社會問題。

  十二月十七日

  署名:李守常講

  劉月林記

  《民國日報》副刊《覺悟》

  1922年12月29日

  【注釋】

  [1]題解 此文為劉月林記錄的記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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