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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立八校教職員代表會第二十八次常會上向八校校長的提問


  (一九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本會議代理主席提出:

  (一)4月份應攤還積欠,系諸位校長之責任,4月份經費亦是同人留職後政府應履行之條件,何以昨日來函,竟稱同人等所屬辦的事件?

  (二)保障方法[1],昨函並未提及,到底如何?

  (三)昨函稱無從接洽一事,今日到底有政府否?

  校長團方面由法專王校長代表發言:

  4月份應攤還積欠,須於諸位留職以前發還,系同人等完全擔保,而4月份經費,於留職以後應當發出,亦經同人等與教部任、陳二司長及陳秘書聲明。彼等均謂已有著落,惟因4月份數目與前此不同,正在會計科核算雲。不料教部欺騙同人,至於此極,(同)人等實為抱歉。現國務院以三使在京,教育部以陳秘書赴津,任、陳二司長均抱病,總理門禁,又異常森嚴,貿然往見,必遭拒絕,不過稍延數日,總有可以會見政府當局之一日,萬一再做不到,惟有引責辭職而已。至於政府欺騙同人,致同人等失信用於教職員諸位,將來亦當向總理聲明。支票一層,前曾與陳秘書提及,何以要5月20日以後?陳雲,因財部言交部協款現尚未交來,非20日以後,不能撥款。同人等以為能將支票先期領出,或可以再與諸位商酌。陳雲,此事已問過郭秘書長,以總理不在京時,彼不敢負責簽字,今總理在京,彼又言非總理親自簽字不可,以致並支票亦不能領出。同人等受政府欺騙,及事實上做不到之處,應請諸位原諒。

  代表等向校長等聲明:

  此次失信之事,同人等亦不願苛責諸位,不過諸位於接受政府提出之三項辦法時,關於銀行擔保及三部訂明辦法,即應先向政府交涉清楚,然後再挽留同人,而

  諸位校長當日並未注意及此,所以有受政府欺騙之結果,以後幸勿再蹈此覆轍,致同人等不能再為諸位諒(解),且諸位校長職責尚在,應迅國[謀]解決方法,以免曠延時日。

  《晨報》

  1921年5月12日

  【注釋】

  [1]保障方法指5月6日八校教職員代表聯席會議提出的《保障方法四條》。現將聯席會議《致校務討論會公函》與《保障方法四條》附錄於後。《致校務討論會公函》逕啟者,本月4日曾由敝會議擬定保障方法六條送上,當蒙審閱。現以有應行修正之處,複改擬辦法四條奉陳,希望察照,前擬之辦法六條,即行撤銷,並此聲明。此上校務討論會。北京國立專門以上八校教職員代表聯席會議,5月6日。《保障方法四條》一、交通部自四月份起,每月撥付財政部特別協款充北京國立專門以上八校及北京師範學校暨公立中小學校經費22萬元,須儘先撥存國家銀行,一面諮明財政部,財政部接到交通部前項諮文,即日諮達教育部,教育部接到財政部前項諮文,即日送達支付書于北京國立專門以上八校及北京師範學校暨京師學務局。二、教育部於每月15日止,未接到財政部前項諮文,應即諮行財政部轉諮交通部,促其於三日內,履行附則第一條辦法。三、財政部籌有上列各校經費的款,及擬定確實保障方法,或籌足教育基金時,須先諮行教育部,轉令上列各校,俟得同意後,交通部方得截止撥付前項特別協款。四、交通部或財政部,須指定價值200萬元以上之擔保品,征得國家銀行之同意,以備交通部如屆附則第三條規定期限,不能履行付款時,即提出該擔保品於國家銀行,由銀行暫照前項辦法第一條額定數目墊付,限期由交通部撥還(見1921年5月7日《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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