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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與憲法


  (一九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孔子與憲法,渺不相涉者也。吾今以此標題,寧非怪誕之尤。然於怪誕標題之前,久已有怪誕事實之發見。本報之功用,頗重寫實。此怪誕之標題,蓋因怪誕之事實而生也,豈得已哉?

  怪誕之事實者,何也?則憲法草案[1]中規定「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之事是也。雲何以此為怪誕?最宜以孔子與憲法為物之性質兩相比證,則知以怪誕之名加之者,為不妄矣。

  孔子者,數千年前之殘骸枯骨也。憲法者,現代國民之血氣精神也。以數千年前之殘骸枯骨,入于現代國民之血氣精神所結晶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陳腐死人之憲法,非我輩生人之憲法也;荒陵古墓中之憲法,非光天化日中之憲法也;護持偶像權威之憲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憲法也。此孔子之紀念碑也。此孔子之墓誌銘也。憲法雲乎哉!憲法雲乎哉!

  孔子者,歷代帝王專制之護符也。憲法者,現代國民自由之證券也。專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當存於憲法。今以專制護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證券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萌芽專制之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也;將為束制民彝之憲法,非為解放人權之憲法也;將為野心家利用之憲法,非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憲法也。此專制復活之先聲也。此鄉願政治之見端也。憲法雲乎哉!憲法雲乎哉!

  孔子者,國民中一部分所謂孔子之徒者之聖人也。憲法者,中華民國國民全體無問其信仰之為佛為耶,無問其種族之為蒙為回,所資以生存樂利之信條也。以一部分人尊崇之聖人,入于全國所托命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一部分人之憲法,非國民全體之憲法也;所謂孔教徒之憲法,非漢、滿、蒙、藏、回、釋、道、耶諸族諸教共同遵守之憲法也;乃一小社會之憲法,非一國家之憲法也。此挑動教爭之呼聲也。此離析蒙藏之口令也。憲法雲乎哉!憲法雲乎哉!

  孔子之道者,含混無界之辭也。憲法者,一文一字均有極確之意義,極強之效力者也。今以含混無界之辭,入于辭嚴力強之憲法,無論實施之效力,不克普及於全國,即此小部分之人,將欲遵此條文,亦苦於無確切之域以資循守。何者為孔子之道?何者為非孔子之道?必如何始為以孔子之道為修身之大本?必如何則否?此質之主張規定此條之議憲諸君,亦將瞠目而莫知所應。須知一部之失效,憲法全體之尊嚴隨之,此憲法之自殺也,此憲法自取消其效力之告白也。然則辛苦經營,絞諸公數月之腦血,耗國家數月之金錢以從事於制定憲法之勞者,不幾為無意義乎?

  總之,憲法與孔子發生關係,為最背於其性質之事實。吾人甚希望於二讀會時,刪去此項,以全憲法之效力。此一部尊崇孔子之人,盡可聽其自由以事傳播。國家並無法律以禁止之,社會並可另設方法以獎助之,何必定欲以憲法之權威,為孔子壯其聲勢,俾他種宗教、他種學派不得其相當之分於憲法而後快於心歟?

  署名:守常

  《甲寅》日刊

  1917年1月30日

  【注釋】

  [1]憲法草案 指《天壇憲法草案》(1913年)。參見《憲法與思想自由》注3。該草案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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