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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岳父李存祥信


  (一九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岳父老先生:

  我此次決定離婚,業已向令愛言明,想令愛于見時必將此事陳明矣。我之所以有如是決定,自信為我自己設想者少,為令愛設想者實多。蓋我自與令愛結褵至今!始終覺吾二人不能相合,且我久為在外奔馳之人,如是情境,實不啻墮我兩人入愁城苦雨之中。然我乃四方遠遊之人,若果以異鄉為家,隨在何不可得新婦以為終身之侶?所苦者惟清窗獨守之令愛耳!若使常類吾家傭役,廝養以終天年,令愛亦人耳,於人道之謂何?我惟為令愛終身計,為人道計,故毅然決定與令愛離婚,今且特正式向長者提出也。我辜負令愛十年,幾誤盡其青春歲月,我不(1)更蹉跎下去,致使異日更增加今日之追悔,故願亟覓解決之道,且以為最適當莫過於離婚再嫁;長者豈亦以令愛與我之情境為滿足,而一未計及令愛將來之了局乎?此事自不免為鄉俗所非議,然使令愛坑葬一生佳乎,抑另開一新生命之為愈耶?願長者為令愛深較其利害得失也!此番歸家,本擬登府請安,惟迫於時間短促,未能如願,今且以事成行矣,未及向長者親將此事言明,思之良久歉然!惟可藉寸楮以告長者,即我已堅絕決定與令愛離婚,遲疑無須,願長者察之也。

  敬祝康健!

  高尚德上

  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1)此處漏掉「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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