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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動群眾幫助政府工作人員耕田的執行辦法


  閩浙贛省蘇維埃執委會訓令:關於發動群眾幫助政府工作人員耕田的執行辦法(一九三三年四月十四日)

  中央政府為吸收對革命積極而又有工作能力的分子,到各級蘇維埃政府來,為解除政府工作人員的家庭顧慮,來加深政府的工作能力,頒發了第十八號命令,發動群眾幫助政府工作人員耕田,省蘇第三次主席團會議,一致接受這一命令,並定出以下的執行辦法:

  (一)在執行中央政府這一命令必須根據這一命令指出的意義,在群眾中擴大宣傳,使群眾完全瞭解幫助耕田與加強各級政府工作能力的關係,而自動地在這一命令之下幫助政府工作人員耕田。

  (二)鄉蘇主席、鄉蘇技術書記、區蘇、縣蘇工作人員以及黨、團、工會、反帝擁蘇大同盟、互濟會區以上的人員,在服務期內,經過本級政府嚴格調查其家庭確實無勞動力或勞動力真正不夠,而又無辦法可想,報告縣蘇政府審查批准,發給幫助耕種證。省一級各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家庭,是否有勞動力或家庭勞動力是否足夠,或可否自行設法,同樣要經過省蘇調查批准,然後發給幫助耕種證。有幫助耕種證的,群眾才幫助種田,本人脫離工作,即將耕種證繳回作廢。

  (三)幫助耕種證,一律由省蘇內務部制發,各縣與直轄區蘇發之。

  (四)各級政府調查工作人員的家庭是否缺乏勞動力,要特別嚴格,必須是真正沒有勞動力的或勞動力確實不夠而又無法可想的,才能報告縣蘇政府,請發給幫助耕種證,工作人員的家庭,勞動力足夠或自行想辦法的,不得發給幫助耕種證,絕對不能浪費群眾的勞動力。

  (五)各級政府的雜務工作人員,應選一些家庭勞動力足夠的人擔任,免得要群眾幫助雜務工作人員耕田。

  (六)幫助工作人員耕田的實際辦法,凡是完全無勞動力的,發動群眾幫助全部耕種,灌溉收穫工作,勞動力不夠的,按其需要予以幫助。

  各級政府望遵照此訓令切實執行。

  主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楊良生

  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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