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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贛省蘇執行委員會訓令(第十八號)


  閩浙贛省蘇執行委員會訓令(第十八號)(1)(一九三三年二月五日)

  一、關於鄉蘇代表的選舉問題,省蘇曾致電中央政府請求解釋,茲得中央政府一月二日的複電,照錄於下,希即照行:「閩浙贛省蘇」選舉細則第四章系解釋選舉手續,十八條所指以村為單位或小的數村聯合為一單位,這是為得〔了〕便利選舉。因為選民很難全部到齊,討論問題,又不便利,故以村為單位,選舉代表,由這些代表來組織全鄉代表會議,同時鄉蘇代表,主要的是對選舉他的選民負責,而不是對全鄉選民負責。第五章三十四條,所說的全鄉的選民大會,不是指由全鄉選民來開一個會來選,而是說全鄉的各村選民大會所舉出來的代表,與十八條無衝突。此複:中央政府一月二日。

  二、各鄉出席區蘇維埃代表大會的代表數額,依照中央選舉第八號訓令規定,按各鄉住民每兩百人選擇代表一人。出席區蘇大會的代表,就由鄉蘇代表會議選出。

  三、選舉細則規定,道士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須明白指出:如專靠做道士為生者,是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且不能分得土地,假使那個人大部分時間是種田做工,不過有時做做道士,他的生活的主要來源,是靠有益於社會的勞動,這就不能算為道士,應為農民或工人,當然不能剝奪他人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再道士的父母兄弟子女,如不是依賴道士供給生活,而從事勞動為生者,他們還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只道士本人無權參加選舉;如道士的父母兄弟子女,依賴道士收入來維持生活,那他的全家都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且無權分得土地。

  四、瞎子以算命測字為生,不能參加選舉。不過瞎子是殘廢者,蘇維埃政府仍給以土地,以救濟其生活;如瞎子不以算命測字為生,當然是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此令

  閩浙贛省蘇執行委員會主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余金德

  二月五日印

  【注】

  (1)此令刊載於閩浙贛省蘇維埃政府機關報《工農報》1933年2月6日第67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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