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鄧中夏 > 中國職工運動簡史1919~1926 | 上頁 下頁 |
第五章 第一次全國勞動大會及勞動立法運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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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大會的成功 這次大會的成功,無疑的引導工人階級開始走向全國團結的道路,雖然這次大會有極大的缺點,但無論如何它給予全國工人的影響是極其巨大的,我們只看大會以後,中國罷工高潮便發展到最高度,就可證明。 這次大會之另一意外的成功,就是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地位的抬高。大會通過「在中國全國總工會未成立以前,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為全國總通訊機關」案,事實上便是公認它為全國唯一的領袖。再則每個決議案差不多都有「大會委託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如何如何」字樣,根據這些議決案,實際上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已有指揮全國職工運動之權。 勞動立法運動 第一次勞動大會最大的缺點,就是沒有准對著罷工高潮制定一個目前鬥爭綱領,彌補這一缺點,則為七八月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所領導的勞動立法運動。 我在第三章便已說過,從一九一八年起,廣東便已建立與北京對立的政府,以護法為號召,遷國會于廣州,從此南北完全分裂。一九一八年後,南北政府雙方都發生不少的政變與戰爭,此地當然不能詳細敘述,只能略述一九二二年即罷工高潮時的政治狀況,那年夏天,南北皆發生戰爭,北方為奉直戰爭,南方為孫陳戰爭。奉直戰爭的結果,張作霖失敗,吳佩孚宣言恢復國會;孫陳戰爭的結果,孫中山被逐,陳炯明宣言取消南方護法政府;因此,國會在廣東不能立足,應吳佩孚之召,重回北京,而有所謂「法統重光」的滑稽劇。國會重開,進行制憲,其實這些豬仔議員,那裡能夠制什麼憲法!但他們既已進行,那麼我們就不能不利用,故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乘時號召全國工會舉行勞動立法運動。 勞動法大綱 書記部擬定勞動法大綱如下: (一)承認勞動者有集會結社權。 (二)承認勞動者有同盟罷工權。 (三)承認勞動者有締結團體契約權。 (四)承認勞動者有國際聯合權。 (五)每日晝間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夜工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星期應予以連續二十四小時的休息。 (六)十八歲以下的男女工人及劇烈勞動之勞動時間,不得過六小時。 (七)禁止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如有特別事故,須得工會之同意,方可延長之。 (八)農業勞動者之工作時間,雖得超過八小時,但對於超過時間之工資,須以八小時制為標準而計算之。 (九)以法律保障農民(不掠奪他人的勞動者)之生產品價格,由農民代表提出,以法律規定之。 (一〇)劇烈有害衛生及法定之工作時間外之勞動,不得使十八歲以下之男女工人為之。 (一一)對於需要體力女子勞動者,產前產後予以八星期之休假,其他女工應予以六星期之休假,休假中工資照給。 (一二)十六歲以下的男女工人不得雇傭。 (一三)為保障勞動者最低工資計,國家應制定保障法;制定此項法律時,應許可全國勞動總工會代表出席,公私企業或機關之工資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一四)各種勞動者有由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選舉代表參加政府之經濟機關、企業機關及政府所管理之私人企業或機關之權。 (一五)國家對於全國公私各企業,應設立勞動檢查局。 (一六)國家對於勞動者,應予以完全參加勞動檢查局之權利。 (一七)一切保險事業規章之訂立,均應使勞動者參加之,俾可保障政府、公共及私人企業或機關中勞動者所受到的損失,其保險費完全由雇主或國家分擔之,不得使被保險者擔負。 (一八)各種勞動者,一年勞動期間中應有一個月之休假,半年中應有兩星期之休假,其期間有受領工資之權。 (一九)國家以法律保障男女勞動者享受補習教育的機會。 勞動立法運動之擴大及其影響 書記部以勞動法大綱通知全國工會,並號召其進行此項勞動立法運動。首先響應的是唐山鐵路、礦山、紗廠、洋灰廠各工會,組織「唐山勞動立法大同盟」,為大規模的示威大巡行,並通電全國各團體及國會,要求通過書記部提出的十九件勞動法大綱。繼起者為鄭州鐵路工會,通電全國工會一致進行,並電國會,謂書記部提出的勞動法大綱為我等工人最小限度的要求,務須完全采入憲法中。長沙亦舉行勞動立法大會,並組織勞動立法的大同盟。其他各處均有大同小異的運動,皆電國會一致要求,與書記部遙相呼應。 書記部見各處勞動立法運動已發展,乃召集北方鐵路工會代表到北京開會,並招待國會議員和新聞記者,作廣大的宣傳。 其時因吳佩孚通電中有「保護勞工」一項,於是國會議員亦有借此投機者提出保護勞工法案,當然他們所提出的與書記部提出的恰恰相反,書記部遂于招待國會議員席上作無情的批評,特別是工人代表的發言,聲色俱厲,以致議員不得不當面謝過。 但國會議員歷年來的無惡不作,聲譽狼籍,早為全國人民所齒冷。此次宣言制憲,無非為恢復已失之聲譽,根本就無意制憲,書記部所提出之勞動法當然不能望其通過。雖然如此,而這十九條勞動法大綱卻深入了工人群眾之中,變成了罷工高潮中鬥爭的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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