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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察特別訓練所章程


  (一九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糾察委員會公佈云:為公佈事,茲將本會所屬特別訓練所組織條例制定,除令發該所遵照施行外,合行公佈,計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所受罷工委員會糾察委員會之指揮關於軍事政治教育使其教育統一的步驟,教授下級幹部必需之軍事政治學識,以造成健全之下級幹部為宗旨。

  (二)組織

  (甲)人員:

  第二條 本所下級幹部隊以下列各項人員組織之,凡具下列資格者皆得為本所隊員須文理通順,體力強壯及抱革命之精神能服從本所之命令者,由糾察各支隊及各處選送之,期滿歸本所派遣任務。

  (乙)名額

  第三條 本所下級幹部隊隊員,暫定一百二十名為足額,于必要時再行補充之。

  茲規定各支隊及各處選隊員如下:

  (一)由原訓練所第一第二隊共選三十名;

  (二)由糾察各支隊選送小隊長或班長隊員,每支隊以兩名為限,共六十名;

  (三)由……工會工友自由報名十五名;

  (四)由……工會工友自由報名十五名;

  (丙)行政系統及職權

  第四條 本所設所長一員,訓育主任一員,副所長一員,隊長一員,訓育員一員,副隊長一員,區隊長三員;書記長一員,書記四員,庶務長一員,庶務一員;助理二員,幹事二名,其系統詳見另表。

  第五條 所長訓育主任直接受糾察委員會之指揮,管理本所一切事務及軍事政治教育計劃。

  第六條 副所長受糾察委員會之命令,所長訓育主任之指導輔助所長辦理一切事務。

  第七條 隊長訓育員受所長訓育主任之命令,及指導各隊軍事政政訓練衛生行政之全責,隊副受所長訓育主任之命令,隊長訓育員之指導輔助隊長辦理一切事務,區隊長受各隊長之指揮辦理所屬區隊之軍事教練衛生行政事務。

  第八條 庶務長在各隊者受隊長訓育員附隊長命令,指導受所長訓育主任之命令,副所長之指揮分別辦理本所庶務經理交際及其他一切事項。

  第九條 助理受所長訓育主任之命令,副所長庶務長之指揮,輔助庶務長辦理一切事務,及管理軍用物品。

  第十條 書記長受所長訓育主任之命令,及副所長之指導辦理一切,並擔任本所機要文件之處理及管保使用印信並公文起稿事項。

  第十一條 書記(在各隊受隊長訓育員附隊長命令指導,)專整理公文事項,及表格調製。

  第十二條 幹事受訓育主任之指導,專整治政科學及宣傳品分配工作。

  (三)期限

  第十二條 本所下級幹部隊暫定三個月為滿。

  (四)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糾察委員會核准自公佈之日施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如遇必要或增加時由糾察委臨時修改之。

  (原載《工人之路》第4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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