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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組織法


  (一九二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條 法制局由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議決成立,直隸於省港罷工委員會,用以制定自委員會以下各機關組織法則。

  第二條 法制局共設委員十一人,由省港罷工工人代表大會選出,計省占四人,港占七人。

  第三條 本局委員十一人,自行舉出正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起草委員三人,審查委員三人,校核委員二人。

  第四條 本局得聘顧問若干人,以襄策劃。

  第五條 本局每日下午三時舉行常務會議;如有特別事故,得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第六條 本局制出各機關組織法則,應送交工人代表大會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條 本局除訂制指定各機關法則外,對於關於各部法制之興廢,得隨時請由代表十人以上副〔附〕署,提出工人代表大會公議舉行,惟須有代表十人以上副〔附〕署提出,方為有效。

  第八條 本局負法制之職,如發見工人代表大會通過之法則有放棄者,得向工人代表大會彈劾之。

  第九條 本局制出之法則,如各方認為未妥者,得向工人代表大會提議,發交本局修改之,惟須有代表十人以上副〔附〕署提出,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法則自公佈日施行。

  (原載《工人之路》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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