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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罷工委員會等又增定善後條件的佈告


  (一九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近查輪船到粵卸貨後出口時多有經泊香港載運貨物到各阜者,此實與封鎖政策大有妨礙,敝會等對於此層已於九月十四日又增訂善後條例一條,以救此弊。茲特公佈,俾眾周知。

  增訂善後條例

  凡雇用輪船來省時,應由該雇主先與輪船公司訂附條件。該船到粵卸貨後,出口的不得經由香港澳門,並由該雇主報告商會及罷工委員會備案。倘該雇主違此條件,應負其責。但出於該輪船違約時,即由工商團體宣佈該公司輪船完全抵制。此條例定于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港罷工委員會

  廣州總商會

  廣東全省商會聯合會

  廣州市商會

  廣州商民協會

  中華民國十四年九月十九日

  (原載《工人之路》第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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