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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罷工委員會為林和記案致國民政府函


  (一九二五年九月八日)

  徑啟者:

  頃見報端,載有檢察廳長呈國民政府一文,閱之甚為詫異。查犯人林和記作惡多端,港人同憤,此次承帝國主義者之命,招海員返工,破壞罷工,直認不諱。群眾憤怒,皆曰可殺。會審處以其案情重大,擬邀集各工會代表共同會審,迄今尚未舉行,何有於死刑之判決?更何有於死刑之執行?該檢察廳長不考事實,竟疑敝會有不呈報政府執行國家刑罰之舉,實屬誤會。該案審問之後,自當將人犯連同證據、口供解送政府,聽候處斷,決無如該檢察廳長所慮之事發生。除函該檢察廳長說明事實外,特將真情上呈清聽,幸垂察焉。順頌

  公祺!

  附抄致檢察廳長函一件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港罷工委員會

  (國民政府檔案(一)五四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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