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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致國民政府公函


  (一九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徑啟者,頃見報端,載有檢察廳長呈國民政府一文,閱之甚為詫異。查犯人林和記作惡多端,港人同憤,此次承帝大主義者之命,招海員返工,破壞罷工,直認不諱,群眾憤怒,皆曰可殺。會審處以其案情重大,擬邀集各工會代表共同會審,迄今尚未舉行,何有於死刑之判決?更何有於死刑之執行,該檢察廳長,不考事實,竟疑敝會有不呈報政府,執行國家刑罰之舉,實屬誤會,該案審問之後,自當將人犯連同證據口供,解送政府,聽候處斷。決無如該檢察廳長。所慮之事發生。除函該檢察廳長說明事實外,特請將真情上呈。

  清聽,幸垂察焉,順頌。

  公祺!

  附致檢察廳長函一件

  中華全國總工會省港罷工委員會

  (原載《工人之路》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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