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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港工團代表大會議決增加的四項要求條件


  (一九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罷工委員會向港政府提出要求條件,除已定的六條外,再增多附加條件四條,即:

  (甲)罷工工人及皇家服務人皆應恢復原有工作及職務,其原有之工作牌照營業牌照皆應繼續有效。

  (乙)罷工期內工資照給。

  (丙)罷工解決後不得藉故開除工人工作及驅逐工會職員離境。

  (丁)所有罷工期內被捕及監禁者一律省釋。

  (原載《工人之路》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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