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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罷工委員會糾察隊應守的紀律


  (一九二五年七月五日)

  一,本隊依仿軍隊組織法,所有一切辦事職員隊員,應共同遵守本隊規定之紀律。

  二,本隊須養成負維持秩序,糾正工友們一切錯誤行為,及鎮壓一切反革命行為的良好工友隊伍。

  三,本員受軍事政治訓練外,每日分班擔任糾察之勤務。

  四,隊員當訓練時,須服從教練官指導,不得違抗,以損壞紀律。

  五,隊員發現敵人間牒及偵探時,不得任意毆打,應即拘送隊本部,審訊處分。

  六,隊員應本身作則,不得亂取人民財物。

  七,隊員不得藉端捏造情事,假公濟私。

  八,本隊職員及隊員,不得吸煙聚賭。

  九,隊員出巡時,須服從領隊者指揮。

  十,隊員出勤時,若遇重大事情發生,急派人回隊部報告。

  十一,若查獲及截獲接濟帝國主義之糧食,須報告及解回隊本部。

  十二,本隊紀律由宣佈日施行,如有不適用處,由職員會議修改之。

  (原載《工人之路》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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