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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罷工委員會糾察隊職權規程


  (一九二五年七月四日)

  (一)文告分「通告」「命令」一兩種,通行於各工會,命令行於本隊。

  (二)各級隊部皆得下命令於其所屬之部隊,惟下級隊部應絕對執行及服從上級隊部之命令,以歸統一,而免紛岐。

  (三)關於本隊之一切重要文告,皆應由總隊長訓育長共同署名發出。

  (四)大隊隊長,副隊長,訓育主任,百長,在其所屬之部隊內,如有特殊事項,亦得用文字發貼佈告,惟什長則否。

  (五)如完全屬￿教練範圍,則由總隊長隊長副隊長百長及各教練發出佈告。如完全屬￿訓育範圍,則由訓育長訓育主任訓育員發出佈告,惟重要者應適用第三條。

  (六)一切文告起草及謄寫,均由秘書股負責辦理。

  (七)一切指導事宜,可由指導股負責辦理。

  佈告(對社會)

  通報(平行)

  通告(對下在本隊內有時可以平行)

  命令(對於所屬部下)

  報告(下級對上級)

  (原載《工人之路》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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