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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的勞動立法原則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擬定的勞動立法原則(一九二二年八月)

  一、保障政治上自由。政治上之自由權,如言論、集會、結社等,為共和國家任何階級所應享受,「臨時約法」[1]上雖亦有此規定,然自袁世凱公佈「治安警察法」[2]之後,實際上已無形取消矣。至同盟罷工則顯為法律所禁止。從而勞動界之言論與行動,已全無發展之機會。我等為脫離此種束縛計,非將此種非法命令及「刑法」[3]中制止勞動運動之條文完全剷除不可。此外勞動者之團體契約權,亦應受法律之正式承認,俾免資本家乘勞動者之弱點,以單獨契約劾奪其利益。又勞動者之國際的聯合,亦吾人應要求法律之承認者,因無產階級運動之意義所以重大者,即在其為國際的也。

  二、改良經濟生活。我等在今日無政府無法律的資本家制度之下,所受殘酷的待遇,蓋為世界所不經見。勞動時間由十小時至十八小時,休息期間無定。夜工超過八小時,童工女工,工作無限制。工資由資本家任意規定,毫無標準。失業救濟及疾病保險等為吾人夢想所不及。凡此種種苦境,吾人應設法從速脫離。歐美各國之勞動者對於改良彼等之境遇,非已均奏凱歌耶?我等應參照西歐諸國之勞動法規,實現我勞動階級之利益。此外,農民(不掠奪他人勞動之農民)之農產物價格,亦應以法律保障之,蓋因農業勞動者之生產品價格,常為資本家或商人所掠奪,今應以法律規定其價格,俾勿使之降于所費勞力之下。

  三、參加勞動管理。為解放勞動者並與以管理之經驗計,應使其有參加經濟機關、企業機關及國家勞動檢查局之權利。現時雇主所以毫不顧及勞動者之利益者,即緣勞動者對於關係自己之業務,無參加管理之權,因此勞動者之利益,永不能有保障與進步。設吾等能有參加管理之權,則必能明瞭生產與經濟之情況,改良工廠管理制度,並匡正雇主之錯誤。一方促進勞動階級之利益,他方則為將來無產階級管理工廠之準備,故吾等應要求法律承認勞動者有此種參加之權。

  四、勞動補習教育。現代社會之不平等,大半起於無受教育之機會。政府每年支出巨額款項,專為資產階級辦教育,至無產階級則毫未顧及。此等不平,使我等永為彼輩之奴隸,故我等應要求政府以法律保證男女勞動者有受補習教育之機會。

  以上為我等最低限度之要求,亦所應努力實現者也。

  (《第一次中國勞動年鑒》,1928年12月出版)

  注釋

  [1]「臨時約法」,是孫中山組織的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3月11日公佈的,全名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這個約法共五十六條,在第二章第五、六條中,提出了人民平等的原則和七項自由權利。其中「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一項,是和開展職工運動直接有關的。

  [2]「治安警察法」,是北洋軍閥政府于1914年8月29日公佈的一個反動法令。這個法令規定:「採用警察力量,來制止一切工人的結會及行動。」凡領導怠工、罷工,領導增加工資者,都在禁止之列。

  [3]「刑法」,是指1912年3月10日北洋軍閥政府所頒佈的「暫行新刑律」,這個刑律在二百二十四條中規定:「凡工人有聯合同業舉行同盟罷工者,其首領處四等以下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附從者處三十日以下之拘役,或三十元以下之罰金」,把罷工完全視為非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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