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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總工會組織原則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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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二年五月) 提案人:長辛店京漢路工人俱樂部代表鄧重遠。 理由:工人階級爭鬥力的強弱,全視工會組織法之良窳而定。比如工會是由一種職業的工人所組織而成,則罷工運動每至一行業的工人陷於孤立,而容易失敗。產業組合則不然。把一種產業中的各種職業的工人,聯合于一個工會之中,則爭鬥力就異常雄厚了。故我們組織工會,應當以產業組合為原則,但確實不能採用產業組合法的各種職業的工人,則仍不妨沿用職業組合法以為著手之起點。又,我們工人希望將來有真正的全國勞動總組織出現,則必首先組合每個地方所有的工會(無論是職業組合或產業組合),而成為一個地方的勞動聯合會,將來更由各地方勞動聯合會組成全國總工會,則工會的組織,就上了真正的軌道,成為一個鐵樣的團體了。 辦法: (一)凡能採用產業組合法的,都應一律採用產業組合法去組織工會。 (二)確實不能採用產業組合法的,不妨用職業組合。 (三)務必將每個地方所有各產業組合和職業組合的工人,將來由各地方聯合會組成全國總工會。 (四)在全國總工會未成立以前,先設一全國總通訊處,委託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擔任。(1) 署名:鄧重遠 (原載上海《民國日報》1922年5月25日) (1)《民國日報》記者在該句後,原記有「第四項為公眾臨時動議議決,非原案本文」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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