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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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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平和會議,一月來毫無進步者,其最大原因,則閩陝問題,而地點次之。先是中央以閩陝兩省匪患滋熾,派兵前往以為協同勦清鄉之用。但西南則起大疑慮,以為陝閩若真有匪,何故於停戰後方始發見。即退一步言之,承認其有匪而以現有軍隊使之勦匪,已足敷用,何必增派他省軍隊。北方如此舉動,非陽言議和,而陰行作戰乎。且北方所指為匪者,皆前為北方政府之官吏,今為軍政府所任命者也,不得目為土匪。因此動起猜嫌,遂宣言非閩陝問題解決後,不應妥協。故本月初北方雖急遣代表南下,表示誠意謀和之決心,而西南方面,終不以此而忘彼也。巳而北方怵於二次勸告之風傳,感於提用關係之困難(按上年關稅餘款一千二百余萬元,中央政府以種種急需,爰向外交團請提此款,外交團亦已承諾,惟撥付時期,則聲言須在和平會議開會以後),又得調人方面之諄諄勸告,頗有覺悟,遂首先讓步,停止進兵,相約劃疆而守。在西南一方面,軍政府亦以內外情勢,萬分緊急,應宜派遣代表,速開和議會議,屢屢徵求國會同意,而國會激烈一派,則仍堅持閩陝問題解決不應妥協之原議,毫無變動之餘地。軍政府雖多方疏通,迄無效果。後見時局逼迫,以派遣代表屬行政之範圍,似無徵求國會同意之必要。於是除總代表唐紹儀先已發表外,自由派定章士釗、胡漢民、繆嘉壽、曾彥、郭椿森、劉光烈、王伯群、李述膺、饒鳴鑾、彭久彝等十人為代表。業經通告中央,陸續由粵抵滬矣。開會之期,大約在二月十五日以前,但地點問題,亦極為糾紛,至今尚未決定。中央爭在南京,□方爭在上海,各有理由,互不相讓,但中央屢有「此為末節無庸爭持」之宣言,果如其言,則何不痛痛快快,順從南方之請求,豈不省事。至此次和議具體條件,雙方正在接洽中,尚未決定。茲據各報所載各方面之意見,詳錄於下,以備省覽。 (一)中央政府之意見 1.一致對外,發展國力,以盡我國對於世界之義務。 2.法律問題,當以多數的輿論為基礎,以國家為前提。 3.要籌經費救濟被兵被匪地方。 4.應世界之趨勢,實行平民政治。 (按北方代表將離京之先,中央政府全體閣員之餞行,錢總理代表閣員演說如此。) (二)北方總代表朱柱莘氏之意見 1.會議結果,無論何派,皆得同一之勝利。 2.關於國家根本之事實問題,宜採納多數輿論之精神。然辦法則宜分緩急之步驟,不宜魯莽從事,尤希望各省軍事當局,可自動之覺悟。 3.法律問題,雙方以互相原諒為前提,無堅持極端主張之理。 (三)北方一代表口中之意見 1.國會問題。新舊國會同時消滅,依從前國會組織法召集新國會。 2.各省權力問題。以維持各省原狀為主,至閩陝則或可許護法軍得保有已經佔領地點。 3.總統問題。大總統由依法召集新國會選舉之,但必附加條件副總統則由該會自由選舉,和平會議不得議定範圍。 4.武裝問題。勵行軍民分治,保留督軍制。至於南北各省軍隊,皆須減裁其十分之四。 5.憲法問題。如南方堅維持通過二讀會憲法,亦可讓步。但將來關於省制□□及介散權各問題,必由和平會議決定範圍。 (按右一則見每周詳論報) (四)南方政府之意見一 1.恢復國會。 2.決定採用地方分權制度。憲法未決以前,暫以軍政府內政部所議決之地方制度為根據。 3.劃定軍區及裁撤軍隊之辦法,由軍事委員決定後,提出于和平會議。 4.關於護法各省軍費之補充,俱由各省提出明細書。 5.善後借款,由南北政府共同辦理,金額分配,其監督辦法,由和平會議決定。 6.軍政府公佈之命令,須認為有效。 (按以上系十四日政務會議決定者) (五)南方政府之意見二 1.要求關稅平均分配。 2.解決閩陝問題(按以上二項為先決問題)。 3.舊國會之恢復。 4.□方制度問題之介決。 5.督軍制度之廢止。 6.國防督辦處之撤廢。 7.軍區之區分。 8.護法戰爭消費軍費之精算。 9.關於宜後借款問題。 (按以上系十一日政務會議決定者) (六)廣東國會中重要人物之意見 1.廢除督軍制。 2.確定國防軍數目。 3.裁撤無用軍隊。 4.設立民立兵工廠。 5.鞏固地方自治之基礎。 (按此則至第十二則,皆照錄每週評論報) (七)上海和平會之意見 1.廢除督軍。 2.裁撤軍隊。 3.擁護舊國會。 4.取消密約。 (八)北京和平聯合會之意見 1.廢除督軍。 2.裁減軍隊。 3.經過二讀會之憲法必須有效。 (九)安福俱樂部之意見保全新國會「餘未詳」。 (十)研究會及討論會之意見 1.會議公開,不必秘密談判。 2.注重國家及人民之利益,勿涉及個人問題。 (十一)北京新聞記者會之意見 1.裁兵。 2.廢督軍制。 3.注重人民痛苦狀況,不從一人一派著想。 (十二)某俱樂部之意見 國會問題由省議會教育會等介決。 (十三)北京中西新聞記者之意見 1.國會及制憲問題。廣東舊國會,應繼續完成制憲之責任。至關於去年制憲時相持未決諸問題(如總統制、內閣制、解放權等項)可由南北和議代表議定大綱,然後由廣東舊國會規定條文。新舊國會存在時期,統以一個月為限,任務完成,即行介散。 2.總統問題。舊國會應追認徐世昌為大總統,並使其任滿五年。 3.付總統問題。付總統應由舊國會選舉,交新國會承認,但付總統之選舉,以非軍人為合格。 4.武人問題,應照各國成例,使陸軍歸中央直轄。凡袁世凱時代所定之督軍、巡閱使、鎮守使護軍使等官職,概行取消。各省政權,完全操于省長之手,省城內不准駐留軍隊,治安責任,歸警察擔任。凡軍事獨立機關,如國防軍等,亦一律取消。並在北京設立裁兵善後局,以安插被裁軍人,使有相當職業。 5.密約與借款。自歐戰開始之後,中國與各國所訂之條約與借款,應完全宣佈,凡損害中國權利者,應即行取消。 6.會議地點問題。為保持南北代表自由與安全起見,會議地點,應按照一九一二年先例,在上海公共租界舉行。 7.友邦輔助問題。中國即為協約國之一,則協約國應輔助中國,實行南北和平會議所商定一切條款。 8.財政問題。嗣後中國向友邦借款,須將一九一一年所定改良幣制案加入借款條件內,以期整理中國之經濟。 署名:大壑 一月二十三日記 (原載《國民》第1卷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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