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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報》館編輯部


  (一九三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鄙人辛苦獄中,於今五載。茲讀政府明令,謂我愛國情殷,深自悔悟。愛國誠未敢自誇,悔悟則不知所指。前此法院科我之罪,誣以叛國。夫叛國之罪,律有明文,外患罪與內亂罪是也。通敵之嫌,至今未聞有人加諸鄙人之身者,是外患罪之當然不能構成。邇年以來,國內稱兵據地或企圖稱兵據地之行為,每役均於鄙人無與,是內亂罪亦無由周內;無罪而科以刑,是謂冤獄。我本無罪,悔悟失其對象,羅織冤獄,悔悟應屬他人。

  鄙人今日固不暇要求冤獄之賠償,亦希望社會人士,尤其是新聞界勿加我以難堪之誣衊也。以誣衊手段摧毀他人人格,與自身不顧人格,在客觀上均足以培養漢奸,此非吾人今日正所痛心之事乎!遠近人士或有以鄙人出獄感想見詢者,益以日來都中有數報所載鄙人言行,皆毫無風影。特發表此書面談話,以免與新聞界諸君面談時口耳之間有所訛誤。

  陳獨秀(章)〔一九三七年〕八月廿五日

  轉自《陳獨秀著作選編》第五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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